本帖最后由 新翼感控 于 2013-8-29 10:17 编辑
GBZ/T 213-2008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7 职业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和随访
7.2 接触后的应急处理
发生血源性病原体意外职业接触后应立即进行局部处理,包括:
7.2.1 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被污染的粘膜。
7.2.2 如有伤口,应当轻轻由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避免挤压伤口局部,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
7.2.3 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用70%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接触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7.5 采取接触后预防措施。
7.5.2 丙型肝炎病毒
没有推荐采用接触后预防措施。
7.6 接触后的随访与咨询
7.6.3 丙型肝炎病毒接触
7.6.3.1 接触4个月~6个月之后进行丙型肝炎抗体和丙氨酸转氨酶基线检测和追踪检测。
7.6.3.2 如想早期诊断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应在接触4周~6周后检测丙型肝炎病毒RNA。
7.6.3.3 通过补充检测,反复确认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酶免疫(Elas)水平。
预防性应用干扰素、抗病毒药是否奏效无定论,故不推荐。对暴露者的血清学随访抗HCV十分重要,暴露后24-48小时,4周、6周、4月、6月查抗HCV,一旦血清抗HCV由阴转阳,应及时启动抗病毒治疗,不必等待肝功能出现异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