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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复核完成前不得新增三级医院
3月18日,卫生部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医院评审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启动新增三级医院的评审工作之前,应当首先完成本辖区《“十二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院评审复核,提出启动新增三级医院评审的申请,并经卫生部核准。
通知提出,各地要落实政府责任,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增量,调整存量结构,提高整体效能,优化资源配置,控制大型公立医院单体规模。要完善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两级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评审工作制度;加强评审工作管理,切实推进“阳光评审”;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的作用,由具备条件的评价机构实施相关评价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逐步建立完善以医院自评自建为基础,以医院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现场评审、专科认证及评估、单病种评价为主要内容,政府、医院、专门机构和社会多元评价相结合的医院评审制度。卫生部已建立全国医院等级查询系统,并在卫生部网站上向社会开放。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做好辖区内二级医院评审工作的基础上,负责二级医院等级信息的录入、维护工作;三级医院须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纳入该查询系统。
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强县级医院和专科医院的评审工作,严格考核把关,推动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要将各级各类专科医院纳入医院评审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专科医院在区域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卫生部将对各地开展县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评审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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