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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aolongnv

便携式血糖仪采血笔管理卫生部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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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2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采血笔专人专用好象有难度,采血针头一人一用肯定能做到。如果是门诊病人测的话,那采血笔专人专用就必须要病人买,病人会有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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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2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已于周一在全院下文要求停止使用原有换针头和针帽的采血笔.我们院长很重视,并要求我们督察落实情况.大家放心,会有很多公司推出一次性采血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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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2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福娃 的帖子

已有厂家生产一次性采血笔,不管门诊还是病房均禁止使用只换针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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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2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我知道了,我会告诉临床主任的,谢谢绿叶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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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2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可重复使用的采血笔只限于一名患者专人专用,这个我们可以做到,但病人出院以后,采血笔如何处理?如果是卖给患者,患者不乐意;如果是收回,是报销还是消毒/灭菌?如果是消毒/灭菌,具体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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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血糖仪采血笔的品牌不少,多数是只能换针的,我院使用拜耳的采血笔换针时同时换帽,避免了交叉感染。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增加了医疗废物,而且是塑料制品。

[ 本帖最后由 xiaolongnv 于 2008-11-5 22: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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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2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9 zzhap 的帖子

消毒后使用!消毒液浸泡、擦拭均可,我想只要不影响采血笔正常功能的消毒方法都可以。大家谈谈: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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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1 xiaolongnv 的帖子

先找些文章研究研究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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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0 xiaolongnv 的帖子

请问,同时更换针尖和针帽后,后面的那部分是否需要消毒?
实在是怕监督所来狡汁,更换的部分可以理解为一次性使用,那后面的那部分又属于重复使用: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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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5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cchina 于 2008-10-19 16:08 发表
血糖仪采血枪乙型肝炎病毒污染及消毒现状调查Blood Sugar Meter's Blood Sampling Gun Contaminated by Hepatitis B-type Virus and Its Disinfection: Present Situation Discussion2006年12期
董桂兰

目 ...

再提供一篇《消毒对血糖仪采血笔细菌携带情况的影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感控科 李月玲 李线明)

结果:实验组和对照组消毒前的合格率分别为8.3%(1/12)、0%(0/12)   
结论:含有效氯的84消毒液对血糖仪采血笔的消毒效果明显优于75%酒精

——显示:总共24个采血笔,就有23个采血笔细菌超标,给院内感染带来潜在的危险。:(

消毒对血糖仪采血笔细菌携带情况的影响.pdf (102.84 KB, 下载次数: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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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5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刚在医院看到卫生部的文件,看起来,上级主管部门越发重视了!谢谢各位老师的材料,我偷懒借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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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5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9 zzhap 的帖子

我个人看法:应该按医疗垃圾分类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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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再一次的学习和及时了解了上级的有关规定,哪位老师制定好了规范,上传一份借鉴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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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0 xiaolongnv 的帖子

请问版主:使用换笔帽的采血笔符合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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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便携式血糖检测仪应该是个人专用的,但是为了方便病人各个科室大部分都配备了,以前检查时就认为“非检验人员进行检验工作”属于非法执业。
但从医院感染的角度,一台仪器配一支采血笔似乎不妥,故卫生部要求“可重复使用的采血笔只限于一名患者专人专用,禁止用于多名患者”,不过今天在临床检查发现,采血笔大多数不耐用、易损坏,实际工作中就直接使用一次性采血针了。
请大家交流如何“制订、完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临床使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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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lyk 的帖子

采血笔规范化使用是为了更好的控制医源性感染,外源性医院感染关键在于预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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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上午有泰尔茂的代理来医院解释说,泰尔茂的血糖仪在设计时就已经考虑了这个问题,所以他们的产品不存在使用一次性采血器的问题,还说省里几家别的医院都只是针对强生、罗氏等产品按卫生部要求管理,而对泰尔茂没有要求。
我对这种说法表示怀疑,特来向各位求证。
下面是泰尔茂血糖仪的使用说明


0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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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到一个山西省的管理规范,请各位老师给予指证。
晋卫医〔2008〕11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山西省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使用管理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联 系 人:薛 平 曹立新
联系电话:0351-3580402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山西省医疗机构
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使用管理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通知》(卫医发[2008]54号)精神,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
我省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使用管理指导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使用管理要求
1.可重复使用采血笔的使用管理要求:可重复使用的采血笔只限于一名患者专人专用,禁止用于多名患者。医疗机构可与本机构使用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厂家联系,每台血糖仪配置一批采血笔,为需要检测血糖的患者在住院期间每人固定配置一支采血笔,患者出院时统一收回,作为医疗废物进行处理。长期检测血糖的患者,以使用专人固定的采血笔作为首选,(因为采血笔上的刻度可根据患者指腹的皮肤情况调节针刺的深度,可避免针刺过深或过浅的情况发生)。
2.一次性采血装置的使用管理要求:医疗机构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厂家免费提供的与血糖试纸配套的一次性采血装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一次性采血装置必须独立包装,并在包装袋上有明确的灭菌日期和使用期限;使用后的一次性采血装置不得重复使用,作为损伤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推荐使用自带发射机构、发射后有自锁功能的安全锁卡式一次性使用采血针(这种采血针对采血操作者也具有防止针刺伤的保护作用)。
3.在一次性采血装置尚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过渡时期,可选用检验科用来采集血常规标本、独立包装的一次性采血针或独立包装的消毒注射针头穿刺采血,不得使用无独立包装、无消毒日期的采血针进行采血。
二、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操作管理要求
1.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采血时,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有条件者嘱患者用温水洗手,以促进手指末梢血液循环。
2.针刺部位选择双手合十状态下暴露的指腹两侧,应避免在神经末梢分布较多的指尖和指腹中部采血,以尽量减轻病人的痛感。
3.采血时要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消毒方法首选75%的酒精擦拭消毒,待酒精干透后再进行采血操作,不要使用碘伏或其它消毒剂消毒,以免使血糖值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4.针刺前要检查采血针包装和灭菌日期,确认包装完好、在灭菌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5.采血时针刺深度要到位,以使血液能自然流出为度,切不可针刺太浅,用力挤压,以免将组织液挤入血液,影响所测血糖值的准确性。
6.针刺采血后,要嘱患者按压局部10秒钟以上,双手十指要轮流采血,以免形成皮下淤血或反复针刺使局部皮肤抵抗力下降,增加局部感染的机会和疼痛的感觉。
三、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组织有关医护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管理规定进行自查自纠。省厅将结合全省医院感染管理专项检查,组织专家对各地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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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我们对操作要求不是很懂,另外,院感科还负责制定操作规范吗?但是从院感的角度说,这个规范还是比较合理的。另外,我院的血糖仪检测工作都是由护士或医生来做。我觉得是超范围行医。可是把它取消就会有好多科室看你是个事,觉得你管的实在是多。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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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血笔说明书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8]165号  
2008年10月22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采血笔的监督管理,保证采血笔使用安全,预防交叉感染,现就进一步规范采血笔说明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血笔(用于配合一次性采血针采集末梢血,包括作为血糖检测系统、血糖监测系统、血糖检测仪等血糖检测器械组件的采血笔或采血器)说明书应当在注意事项中明确“采血笔仅供个人专用,须一人一笔,不得多人共用”;同时,说明书还应明确采血笔清洁、消毒的方法。
  二、各采血笔生产企业应当对采血笔说明书进行自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须在2008年11月20日前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变更采血笔说明书的申请。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说明书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审批职责和审查程序,在2008年12月20日前完成采血笔说明书的备案审查工作。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采血笔审批情况和说明书备案审查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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