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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浙江胡

[原创] 欢迎对《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修订提出具体意见!

 火...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0-2-11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漏字母了,估计是印刷校对的问题,很多标准出来都有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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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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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度消毒是浪费,消毒不到位造成感染是犯罪。为了不犯罪,使劲地浪费,回扣不少拿,到处可以吹:浪费可以刺 ...
流浪的云 发表于 2010-2-8 11:00



    精辟!精辟!现实情况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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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消毒和冲洗后透析管路中的甲醛应<10mg/L、过氧乙酸应<1ppm、余氯应<0.5mg/L。这种检测仪器或者试纸哪有卖的,我们器械科一直没有买到,标准制定希望可操作性要强,否则我们只能束之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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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通常用过氧乙酸进行消毒。不知如何能买到这样的试纸或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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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关于细菌菌落数之后的溶血性链球菌等等的监测,我们检验科说无法做到,是否真正有必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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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0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4# lisa天使

我在调研中也发现医院没法监测的。但我的理解是,每种消毒液的消毒方法应该有SOP的,如果按照SOP进行消毒和冲洗,残留应该是符合要求的;但可能目前所有的消毒方法都是不统一的,只规定了消毒的浓度和时间,怎么冲洗不具体,需要我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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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4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带管腔和/或带阀门的器材应采用经PCD验证的灭菌程序
。应的意思是必须执行!而在《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第4.4.1.6为推荐性。4.4.1.6:按照灭菌装载物品的种类,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PCD进行灭菌效果监测。两个标准存在矛盾!请制定的专家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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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9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6.4.2 灭菌医疗器材的检查方法
6.4.2.1可用破坏性方法取样的,如一次性输液(血)器、注射器和注射针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无菌检查法》进行。对不能用破坏性方法取样的医疗器材,应在100级洁净实验室,用浸有无菌生理盐水采样液的棉拭子在被检物体表面涂抹采样,被采表面<100cm2,取全部表面;被采表面≥100cm2,取100cm2;然后将采样棉拭子进行无菌检查。
6.4.2.2 牙科手机采样:将每支手机分别置24mL采样液中,液面高度为4.5cm,于旋涡混合器上洗涤震荡40s,取洗脱液进行无菌检查。
6.4.3 消毒医疗器材的检查方法
6.4.3.1可整件放入试管进行洗脱的,取洗脱液接种平皿进行菌落计数(cfu/件),必要时分离致病性微生物。
6.4.3.2可用破坏性方法取样的,应在100级超净台称取1~10g样品,放入装有10mL采样液的试管内进行洗脱。取洗脱液接种平皿进行菌落计数(cfu/g),必要时分离致病性微生物。

采样时要求100级····
这些是不需吗?可操作性有多大,如果没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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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0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几个问题想探讨下
1)
6.1.2.3 浮游菌法:采用六级筛孔空气撞击式采样器采样。将采样器置于室内中央1.0 m高度,按采样器使用说明书操作(2.83L/min流量)。房间大于10m2者,每增加10m2增设一个采样点。

是否一定要用六级筛孔呢?个人认为不一定要六级的,反正是检测细菌总数,只要规定撞击法采样器捕获颗粒直径范围就行了。还有就是浮游菌法采样是不是应该写一下各个级别的空气采样量,细化一下采样方法。或者可以加上布点的方法。

2)
6.2.3  采样方法
用5cm×5cm灭菌规格板放在被检物体表面,用浸有无菌生理盐水采样液的棉拭子1支,在规格板内横竖往返各涂抹5次,并随之转动棉拭子,连续采样1~4个规格板面积,剪去手接触部分,将棉拭子放入装有10mL采样液的试管中送检。门把手等小型物体则采用棉拭子直接涂抹物体采样。若采样物体表面有消毒剂残留时,采样液应含相应中和剂。

是否将无菌生理盐水改为无菌磷酸盐缓冲液PBS比较好呢?

3)
6.4.2.2 牙科手机采样:将每支手机分别置24mL采样液中,液面高度为4.5cm,于旋涡混合器上洗涤震荡40s,取洗脱液进行无菌检查。

不是很清楚为什么用24ml采样液?用什么容器装采样液呢?有液面高度要求,那容器的半径也应要求吧
还有建议可以增加口腔科水路治疗用水等的卫生要求标准。

4)
6.4.3.3消毒后内镜: 采用50mL中和剂冲洗内镜所有管路,并全量收集,然后采用滤膜法浓缩,直接用滤膜培养计数。

如果要求使用蠕动泵作为推进动力的话,应注明。

5)
4.3血液透析相关治疗用水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mL;在水处理装置输出端的细菌内毒素应<IEU/mL,在血液透析装置入口输送点上的细菌内毒素应<5EU/mL。透析液的细菌菌落数应≤200cfu/mL,内毒素应≤2EU/mL。消毒和冲洗后透析管路中的甲醛应<10mg/L、过氧乙酸应<1ppm、余氯应<0.5mg/L。
手机喷水和冲洗水的菌落总数应≤100cfu/mL。

透析液采样应细化采样方法,目前使用的采样方法都有可能是接口上污染影响采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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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0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想到一点:
6)
建议致病菌的检测可以针对不同的科室,有针对性的有特色的检测,不是各个科室都一样,常规的都做金葡 绿脓 溶链这些

7)可以增加像眼压计等比较特殊的医疗器械的消毒方法,和相应的卫生标准、采样方法、检测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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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0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之多的基层医务人员没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就是孔纸一张,毫无实际意义。更不能指导实际工作,只能束之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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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0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医院消毒的标准可以一分为二,一部分是医院自身监测的标准,更多的考虑到操作性和医院采样设备的限制,作为自身检查考核的标准;一部分是作为CDC指导医院时使用的标准,可以需要较复杂的设备或试剂以更精确更详细的评价消毒效果,频率低一点,发现潜在问题,或在医院自身监测发现问题后协助医院发现问题所在,在才是CDC应该做的事,这样医院也不需要因为常规的监测而去购买许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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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卫生学要求、医院消毒隔离要求以及检查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也适用于采供血机构、医疗美容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等机构。
【解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采供血机构、医疗美容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等机构均列入医疗机构范畴,因此,“也适用于采供血机构、医疗美容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等机构”不要写为妥。建议在标准中制定采供血机构、医疗美容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等机构的消毒卫生学要求和消毒隔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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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卫生部颁布的《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中也是冲洗各管道,只是中和剂的量为10ml,而不是50ml。 ...
楚楚 发表于 2010-1-29 10:57



    我们使用无菌水进行末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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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imc123 于 2010-6-23 12:01 编辑

进行环境卫生或医疗用品采样时现行的《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对采样环境没有具体的规定,例如进行灭菌包的采样时是在Ⅰ类、Ⅱ类还是Ⅲ类环境中进行?在Ⅳ类环境中可否进行灭菌包的采样?这个是否要修改?
手卫生、物体表面、消毒液的采样在Ⅰ、Ⅱ、Ⅲ、Ⅳ类环境中进行都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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