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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石桥wshh1975 于 2012-12-13 14:59 编辑
去年卫监来检查的时候提出检验科用于培养基、标本消毒的压力蒸汽灭菌器应参照CSSD每周进行生物监测,一直以为其要求是正确的,但今天在思考该问题时猛然发现此要求应属拍脑袋产生的,毫无道理。
首先,针对检验科的培养基、标本只需要达到消毒水平就可以,因为按照消毒的定义,消毒是杀灭或消除病原微生物,这就已经达到了检验科培养基、标本的处理要求。而且《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一条第七款允许化学消毒,就已经承认了消毒水平的合法性。
其次,检验科的培养基、标本的消毒后不再用于患者,而且普通的生物监测要等48小时才出结果,难道让此类消毒后的医疗废物存放48小时后再进行下一步处理吗?
再次,CSSD进行医疗器械的灭菌有诸多要求,诸如清洗、包装的要求,而培养基、标本之类的医疗废物却没有经过清洗、包装的要求,而且好多培养皿都是盖住的,如此包装方式,即使生物监测合格,能够说明达到无菌保障水平吗?
有关法规、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性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就地消毒。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性废物,应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CSSD《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4.4.2.3.1:(压力蒸汽灭菌)应每周监测一次(生物监测)。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检验科产生的培养基、标本应在检验科就地消毒,如果使用压力蒸汽灭菌器消毒的话,该压力蒸汽灭菌器需要按照CSSD规范要求的那样每周进行生物学监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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