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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个标准/规范出现不完全一致时,如何取舍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3-9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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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大家一直在学习即将实施的10个新标准/规范,总会遇到一个标准与别的相关的标准在方法上有【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大家都比较困惑。下面的两个问题很有代表性:
口腔科器械的清洗不需要对水质要求吗? https://bbs.sific.com.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88277&fromuid=220564
关于口腔器械包装的疑问 https://bbs.sific.com.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88302&fromuid=220564

就这一问题,谈谈我自己的看法,供大家讨论批判。

我的看法如下:
1. 一个新标准的制定总是要参考已经实施的标准/规范的。我暂且把被参考的标准叫做【母标准/规范】,新标准叫做【子标准/规范】(这样叫法似有不妥,只是为了下面说明方便些而已)。大家注意到没有,标准都有固定的格式的,基本上而言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①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③术语
④“具体的规定”
其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就是上面所说的母标准/规范。

2. 子规范是在母规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也就是说,子规范基本遵从了母规范的一些方法,但子规范也有不同于母规范的内容(如果完全一样,还有制定子规范的必要吗?)。在编写子规范的时候,为了不会引起子规范和母规范出现矛盾甚至向左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在非特别的地方都是写的比较“模糊的”。那么如何对待呢?我的观点是:从严要求,即:母规范要求高就按照母规范做。理由很简单,那就是规范中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描述“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这就是说,我们首先要遵从被引用文件(母规范)的规定。
【例】
WS 506-2016《口腔科器械清洗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的附录C 2.1.3 终末漂洗 使用流动水进行漂洗。
WS 310.2-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的附录B 1.1.4 终末漂洗 应采用电导率小于等于15μS/cm (25℃)的水进行冲洗。
那么,在口腔器械的终末漂洗到底按哪个规范执行呢?我认为是按照WS 310.2的标准。虽然WS 506没有对水质做出规定,但WS 506是引用了WS 310.2 的。显然,WS 301.2是母标准。(总原则不能违背的道理)

3. 当专科规范比被引用规范严格时,应遵守专科规范。
【例】
WS 506-2016《口腔科器械清洗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的6.6 包装 6.6.4 b)口腔门诊手术包包内、包外均应有化学指示物
WS 310.2-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的5.7 包装 5.7.10 a)包外应设有灭菌化学指示物。高度危险性物品灭菌包内还应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如果透过包装材料可直接观察包内灭菌化学指示物的颜色变化,则不必放置包外灭菌化学指示物。
显然,这个时候要遵从WS 506的要求,因为,WS 506是专科规范,在特定的细节中有比被引用规范需要严格的地方。

4. 标准/规范就是这么规定的,就的按照规范执行。标准/规范是一个体系,需要了解他的前世今生。

以上是我的观点,欢迎大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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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粗暴点来说,两个规范效力不一致的情况时候应遵循效力更高的:
       比如法律法规>办法>规范效(强制性)>规范(推荐性),若效力力一致(比如都是推荐性或都是强制性)时,建议选择从严的规范相信不会有错误的;
       不过有的时候我们逆向思维一下,口腔科和消毒供应中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科室,都属于重点部门,相信检查口腔科的专家不会拿着消毒供应室的标准来查吧,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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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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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控雏鹰 发表于 2017-3-9 08:21
简单粗暴点来说,两个规范效力不一致的情况时候应遵循效力更高的:
       比如法律法规>办法>规范效( ...

支持老师的观点,实际工作中总有一些让人纠结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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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你所说的不很准确。国标的法律地位是大于行标的。行标的法律地位是大于行业推荐标准的。从单位内部管理来讲,当然是严格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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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感谢各位老师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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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控雏鹰 发表于 2017-3-9 08:21
简单粗暴点来说,两个规范效力不一致的情况时候应遵循效力更高的:
       比如法律法规>办法>规范效( ...

谢谢老师的概括总结,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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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非常有道理,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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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老师们的精彩分享,说的很有道理!这回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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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内镜呢?
消毒技术规范要求接触破损皮肤黏膜的器械要灭菌处理。
内镜使用活检,黏膜破损,可是内镜仅做了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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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这么详细的剖析解答,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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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从严管理的要求没有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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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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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感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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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越学习越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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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老师的观点,实际工作中总有一些让人纠结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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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说首先要遵守国标,其次是行标,再次是推荐性标准。但两个相关标准有不同时以高标准为准。应该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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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老师的观点的同感,实际工作中总有一些让人纠结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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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给老师点赞!个人认为按严要求执行更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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