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楚 发表于 2009-12-16 22:31

看来那个倒霉的感染办主任又被株连啦!可是,我觉得这家医院有感染办吗?可能是护理部兼的。
所以,我们干院感的,要做好自我保护,跟谁讲了什么,要做好记录,万一出了事情,可以防身!
缭绕 发表于 2009-12-11 23:12 http://bbs.sific.com.cn/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那个感染办主任履职了,对存在的感染隐患已经向有关领导汇报了(请示、报告医院都会有文件存档的),总之她该做的都做了,我也同意你的观点—她确实挺冤,否则不一定冤。。。:(

缓缓轻风 发表于 2009-12-17 15:46

为什么在台湾等地社区都普遍做的透析到我们这就这么多的问题呢?人为因素太多啦,卫生部三番五次的强调依然如故,真是不见棺材不落泪吗?我们市医院感染专职人员已经被与透析人员“陪训”过了,但复用规范有一些定的是很不完善的,如复用透析器保存的温度,消毒液作用温度都规定的较模糊,专家也讲的乌龙,人规定18度以下,她就讲4-18度。

许芳霏霏 发表于 2009-12-17 15:58

把好入关,坚持标准预防
霍山事件给那些不拘小节管理不严的科室管理者敲了一下狠狠的警钟,也督促院感人员平时督查要抓细节

xcyg2009 发表于 2009-12-21 11:20

院感难做,讲了又不做,事多,权少呀,没办法。

野枫 发表于 2009-12-21 22:33

我认为最主要的责任是护士长,问责应主要的责任人,院长不可能每个环节都过问吧,真是冤枉啊!:@

铁皮石斛 发表于 2009-12-31 16:22

责任重于泰山!但您们深思吗:我们专职人员是责权分离啊!只有责任而无一丁点的权力!

我非常赞同! 一到检查就说院感非常重要,重要体现在哪里?待遇连个普通病房的护士都不如, 没有任何职权,又要做全院的感染管理工作,谁会买你的账,临床个个是科主任、护士长,有什么权力去说别人,有护士长就明说,经济基础决定你的社会价值,要是医院真的很重视院感工作,为什么给这么低的待遇,这在很多基层医院是很普遍的现象,院感人员基本是打杂人员,什么都做。

xuling02 发表于 2010-1-2 11:43

院感工作不好做,以前只是听说;做了半年,体会越来越深。首先说话没份量,说白了,没人买账,决不象医务、护理那样有地位,因为你要和所有的职能科室、临床科室打交道,但对它们又没有任何真正的管辖权、人事调动权;其次,院感科人员自身素质要提高,院感理念不断更新,如果都是想混日子,要退休的人来这里,做事怎么有冲劲?从事院感科的以护士为多,所以很多工作停留在消毒方面,实际上院感工作绝不只消毒这么简单,不然完全可以让护理部负责院感工作;院感工作很多要与医师打交道,比如抗菌素使用、院感病例报告、耐药菌管理等。最后,有些院感工作,院感人都存在疑惑,实际工作中很难实现,比如手卫生中要求检查不同病人或给不同病人输液时都要手消毒,实际中能行吗?可制订了这条制度,又不能严格按要求检查扣分,自己无形中就降低了自己的执行力,降低了威信。所以院感难做!

yanhongquan 发表于 2010-1-3 08:33

一是对血透专业技术和院感防控知识的培训,
二是对医院感染科人员的培训,
三是对外部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

这些的确重要,也是必须抓而且要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但是院感人员的切身利益也要考虑,院感人员不是在真空中生活。
如何稳定院感人员队伍也是刻不容缓的问题,也是很现实的问题!
问题提得好,可是谁来执行,谁又会执行,对这样的事件,一是重罚,乱世应用重典,二是连挂,挂谁?行政问责制,挂上卫生局,看你管不管。

大宛名驹 发表于 2010-1-4 14:25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安徽省霍山县医院血液透析患者感染丙肝事件通报的通知

本帖最后由 桃子妖妖 于 2010-1-4 21:41 编辑

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安徽省霍山县医院血液透析患者感染丙肝事件通报的通知苏卫医〔2009〕106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安徽省霍山县医院血液透析患者感染丙肝事件的通报》(卫医政发〔2009〕117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及时传达贯彻卫生部《通报》精神。这次安徽省霍山县医院发生的血液透析患者感染丙肝事件,充分暴露出医院感染预防控制的环节管理中措施不落实的问题,教训十分深刻,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及时传达并组织学习《通报》精神,认真开展全员警示教育,要对照《通报》中列举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查找本单位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各个环节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整改,杜绝隐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医疗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力度,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或因管理不善发生严重医疗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务必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二、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血液透析中医院感染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严格遵守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从健全管理组织、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各项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坚持依法处置等方面,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兢兢业业地抓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保持高度的敏感性,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近期内要集中时间和精力,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和遵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消毒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血液透析室等重点部门的管理,全面落实医院感染控制的各项措施,特别是透析液及透析用水质量检测制度、消毒隔离制度、设备运行记录与检修制度及血液净化耗材使用规范等,消除危险因素,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实现医院感染管理的无缝衔接。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经常深入病区、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医院感染事件发生情况,指导、督促相关人员做好规范化管理,把医院感染等医疗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血液净化治疗技术准入管理。鉴于血液净化治疗技术在医院感染预防控制中的高风险性,我厅按照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第二类医疗技术”实施准入管理,近期将下发《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和《血液透析中心(室)建设管理规范》,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血液净化治疗技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规范要求,合理布局辖区内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机构数量,督促各有关医疗机构增强依法执业的意识,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开展血液净化治疗技术,凡未经审核批准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开展血液净化治疗技术,如违规开展,一经查实,务必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与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血液透析室的规范建设与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核,定期组织指导与督查,对新建、改(扩)建的血液透析室要充分论证,对已取得技术准入资质的血液透析室要定期复查,紧抓长效管理不放松。各有关医疗机构要经常性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采取可行措施,坚持质量持续改进,保证血液净化的医疗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附件:卫生部关于安徽省霍山县医院血液透析患者感染丙肝事件的通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江大附院、省口腔医院,省院感办。

http://www.jswst.gov.cn/gb/jsswst/gzdt/bmdt/yzgl/userobject1ai23383.html

星火 发表于 2010-1-4 14:56

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兢兢业业地抓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保持高度的敏感性,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开始重视医院感染管理了。

yujianwu014021 发表于 2010-1-4 21:41

是啊,医院感染一系列事件时刻警醒我们关注医院感染安全

潮水 发表于 2010-1-4 22:11

特别是透析液及透析用水质量检测制度、消毒隔离制度、设备运行记录与检修制度及血液净化耗材使用规范等,消除危险因素,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实现医院感染管理的无缝衔接。
      这些都是经常、反复提到的管理制度,到最后还是出了问题!

1250542849 发表于 2010-1-7 16:07

医院感染无小事。要做到位真不容易啊!因为涉及面太广了。

艾雅 发表于 2010-1-22 09:59

对于这件事情我感触很深:我们也是县级医院,血透室的条件也很差,布局很难达到要求,只好在消毒流程上下功夫,可是院长一直不同意买复用机,使用一次性的透析器病人很难承受费用,只有和病人签协议,告知危害性。这次爆发事件我得知后立即和领导沟通,院长也害怕了,终于同意购买复印机了。

艾雅 发表于 2010-1-22 10:04

更正:复用机。另外令人疑惑的是,他们的病人不定期做体检的吗?怎么到现在才发现?

一休 发表于 2010-2-12 15:29

路漫漫,修吧!修身,养性!!做个无所不通的杂家!!!

szfqyyjian 发表于 2010-2-19 08:52

"更换成一次性产品的只是透析器,透析机的消毒却丝毫不能松懈。 "说得太对了,好多院领导都是认为采用一次性透析器后,可以高枕无忧了,因而对血透室的要求也会随之放松!

万子2 发表于 2010-3-17 17:22

非常同意zhangfh 版主说的话,我还想问,2005年复用规范出台前发生的医院感染怎么办?哪位老师指教?

lifuling 发表于 2010-3-18 09:39

非常赞同小雨点儿 老师的看法,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也是流于形式,对医院的现状也解决不了根本性的问题,当出现事故就只有采取处罚。所以最根本的问题还是医疗体制的问题。

爱卫生 发表于 2010-3-20 23:10

回复 1# zhangfh

为什么这类事件还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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