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黑旋风老师给咱出了主意。我们现在就期盼着新消规早日颁布,这样就上下一致了。
你也可以以2009年卫生部的行业标准WS/T313-200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中规定与卫生监督所理论,应该新规定理所当然代替旧规范
4.4 手消毒效果应达到如下相应要求:
a)卫生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 cm2。
b)外科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5cfu/cm2。
当然是以最新的部颁标准为准,可以拿出文件给他们看。 本帖最后由 五角星 于 2011-8-22 08:47 编辑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只是推荐性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其规定Ⅰ、Ⅱ类区域工作人员细菌总数≤5cfu/cm2)GB15982-1995是强制性标准,所以目前应当按照GB15982执行,该医院应当受到处罚。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正因为需要依法行政,推荐性标准才不能作为依据。 黑旋风 发表于 2011-8-18 14: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这种情况我们也遇到过,我们是新生儿医护人员操作后细菌菌落总数为6cfu/cm2且未检出致病微生物,超标,对 ...
我一直有个纳闷的问题:
手消毒效果应达到如下相应要求:
a)卫生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 cm2。
b)外科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5cfu/cm2。这有明确规定,但手卫生包括洗手、卫生手消毒、外科手消毒,那洗手后的指标呢?平时很多时候采样是洗手后的啊!
绿谷 发表于 2011-8-22 11: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一直有个纳闷的问题:
手消毒效果应达到如下相应要求:
a)卫生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
这个规定应该就是针对洗手后的结果的吧,洗手前是不采样的。 楼上说的情况我们在检查中也遇到过,这点真是有点困惑,到底按哪个执行呢?2002版的好像也没用废止吧。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里的标准只有二种情况, 卫生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 cm2,外科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5cfu/cm2。
为什么没有第三种情况呢-----六步洗手后的标准,医务人员在没有接触到可见的污染物,并且时间来得及的话,是不是都在流水洗手呢?
绿谷 发表于 2011-8-22 11: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一直有个纳闷的问题:
手消毒效果应达到如下相应要求:
a)卫生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
洗手与卫生手消毒的标准均为≤10cfu/cm2,采样时机为洗手或卫生手消毒后。 培训工作涉及不光是医院,还应涉及到卫生监督部门,否则就会有矛盾,各执一词。 从卫生部的法律法规层面来说,GB15982和消毒技术规范与2009年的《手卫生规范》是有冲突的,但从监督所的执行力来讲,他们还是认准GB,毕竟这个效力可能是最高的。 黑旋风 发表于 2011-8-18 14: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这种情况我们也遇到过,我们是新生儿医护人员操作后细菌菌落总数为6cfu/cm2且未检出致病微生物,超标,对 ...
您说的“依据即将出版的新《消毒技术规范》进行编写”是个误导哦,依据标准应该是2009年《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而在一些关于新《消毒技术规范》的解读讲座中,手卫生的标准也是依据这份2009年《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的。 是的,手卫生规范出台已经三年了,就应该按规范执行。没有什么可讨论的。 如果遇到这样的执法者,真让人哭笑不得。不过,建议和监督所的人员好好沟通,毕竟是领导嘛! 这就是需要看你的采样了,如果按照手卫生规范的要求对手进行卫生手采样,则≤10cfu/cm2为合格,如果按照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的要求,则类区域工作人员:细菌总数≤5cfu/cm2,并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铜绿假单孢菌为消毒合格。国家法律高于省内,你省的规定应该比国家的严格,比如卫生手≤5cfu/cm2为合格,再说你省院感质控中心的 专家未必与省卫生厅联系沟通。所以你不怨,但是也怨。 以最新版执行,与CDC沟通,他们可能不知新标准。 基层的卫生执法者经常不能参加新法规的培训,所以有些标准不一定知道,还是和他们好好的沟通沟通,相信会达成共识的! 应按照200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313-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要求执行
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
手消毒效果应达到如下相应要求:
卫生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小于或等于10cfu/cm2
外科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小于或等于5cfu/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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