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小秘书
发表于 2015-5-8 21:35
快乐无限 发表于 2015-5-8 21:10
尊敬的反方辩友,您好:您所说的“医废的运送大多由工人承担,他们对医疗废物的危害远不如医务人员那么清 ...
“我想自制的锐器盒也是专用的损伤性废物的收集容器,有标识及警示标志。”
请问这位正方辩友,您说的科室自制的利器盒也是专用的损伤性废物的收集容器,这只能说是科室自认为的专用的吧?既然是科室自制的,样子肯定是五花八门,不会相同。医疗废物收集人员面对的是全院各科室,利器盒不统一,这对他们来说产生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即使您认为有标识和警示标志,大概也只是骷髅头标识和“损伤性废物”几个字吧?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大多是工人,有的不识字,光看骷髅头标识,和感染性医疗废物等没有什么区别。标准的利器盒,样子大致统一,黄色桶样,稍微培训,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就知道是损伤性废物盛放容器。
快乐无限
发表于 2015-5-8 21:48
潇潇 发表于 2015-5-8 14:51
在基层医院检查时也会看到科室利用废弃的输液瓶、消毒液瓶及纸箱去收集锐器,敞开放置,既无警示标识也达不 ...
嘻嘻您是中立者,您应该是站中间,您的反对无效!{:1_12:}
弯弯的月亮
发表于 2015-5-8 22:36
konglingqingjue 发表于 2015-5-8 15:44
总结观点:无论是正方还是反方观点,其实原则都是一样的,只是正方辩友更仁慈一些,盼望经济发达,全部按照 ...
按照老师的观点,好像我们国家的规范,没有考虑到国情似得,我想制定规范的专家也一定是经过充分论证和大量的科学研究证实的,损伤性废物必须要使用合格的利器盒盛装,以避免医务人员,运送人员和处理医疗废物的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而不是随便可以使用自制的利器盒,至于焚烧污染环境,现在提倡节能环保,我想肯定也在国家的研究改进范围之内的,我们市里好像是变成了蒸煮式的,这个不是我们这次的辩题。
弯弯的月亮
发表于 2015-5-8 22:57
konglingqingjue 发表于 2015-5-8 15:49
禅静思语老师:您说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因为管与不管得出的结论是有差别的。但是,如果工人严格按照流程操 ...
尊敬的老师你怎么能有这种思想呢,短时间内也是要用合格的一次性利器盒啊,自制的利器盒不是百分百符合利器盒的要求,那就说明自制的有一定的危险性,难道改正错误还要分几步走吗,不一步到位吗?
禅静思语
发表于 2015-5-8 23:00
快乐无限 发表于 2015-5-8 21:33
反方辩友您好!”专用医废盒在任何地方,都代表“警告、危险物”,这是一个象征性的标志“!您在混消概念 ...
其一、自制锐器盒只是废物二次利用而已,怎么可能与购买的专用锐器盒一样呢?
其二,国家规范对医废包装盒有专门的规定,而对方则视而不见,还要想方设法自制锐器盒,拿您的话说:制定那么多制度规则有何用?
禅静思语
发表于 2015-5-8 23:03
hngln 发表于 2015-5-8 16:56
老师认为我说的“专用利器盒价格真便宜,还说免洗手消剂的成本一瓶几十元,开启后有效期一个月,是否考虑到 ...
独立的判断某个物品便宜贵贱,显然缺乏说服力。
这样:拿锐器盒的成本与人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来说,孰贱孰贵?
禅静思语
发表于 2015-5-8 23:07
konglingqingjue 发表于 2015-5-8 15:35
弯弯的月亮辩友:首先声明我自己的单位均使用规范的锐气盒和医废桶。而我选择正方辩点的原因是:好多基层 ...
违规者总是要寻找很多理由为自己变通,就好比每一件犯罪事实之后的罪犯总是有着很多迫使其不得不走上犯罪道路的理由,难道,法律就能以此量刑吗?
弯弯的月亮
发表于 2015-5-8 23:09
hngln 发表于 2015-5-8 16:44
“利器盒为一次性使用,按国家要求,规定在24小时内必须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回收,在48小时内彻底安全焚化” ...
记得前几年我们省开过一次医疗废物方面的专题会议,当时曾经咨询过省监督所专家,他们的答复是利器盒在科内的存放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没说是24小时,专家说是曾经咨询过当时的卫生部的专家,当然这些与咱们的辩题无关,只是看到老师提出来了,给您回复一下,无论如何都应当正确规范的使用利器盒,不能随便自制,一旦引起暴露感染,后悔晚矣。
弯弯的月亮
发表于 2015-5-8 23:14
潇潇 发表于 2015-5-8 17:17
没有啊先引述规范要求,再反驳正方的观点,立场很坚定呀,可能是时措辞有点温柔
你现在还是中立,你先加入反方后,再辩论。先点加入,然后再点反方,要不不知你是哪一方。
弯弯的月亮
发表于 2015-5-8 23:15
hngln 发表于 2015-5-8 17:19
@幸福小秘书老师,不要只看正方的某一个论点,请从头到尾全面看,利器盒的使用时间是我引用你们反方一个老 ...
老师现在辩论的是能否使用自制利器盒,不要跑题了。
弯弯的月亮
发表于 2015-5-8 23:22
潇潇 发表于 2015-5-8 17:56
正方辩手:不管怎么辩论,这三点是不容争辩很确凿的:1.国家颁布的法规条例对锐器回收的容器有明确的规定。2 ...
不好意思,你后面已经加入反方了,我没看见。
乔-乔
发表于 2015-5-9 09:54
本帖最后由 乔-乔 于 2015-5-9 09:58 编辑
反方辩友将我们国家关于锐器盒使用的相关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等等林林总总详细叙述,貌似证据凿凿,很是完美。实际上,关于对锐器的处置,WHO的相关文件《实验室生物安全册(第三版)、《WHO医院获得性感染预防控制实用指南(2002年第二版)》并没有规定必须使用商品化的锐器盒。
《WHO医院获得性感染预防控制实用指南(2002年第二版)》中 8.5.2
医疗废弃物的处理保存和运输关于锐器的处置做以下描述 由于安全和经济的原因,卫生保健机构必须对医院废弃物分类,医疗废弃物、一般废弃物和特殊废弃物(尖锐器械,高度感染的废弃物, 细胞毒性废弃物)。
·一般医疗废弃物和家居废弃物一起处理。(说句题外话,我们国家对于医疗废物的处置是过于泛化了,什么鞋套、医务人员口罩帽子、一次性床单(当然,在这里所说的是没有被患者体液污染的)泛此等等必须按照感染性废物处置,极不符合环保、低碳的原则,浪费了国家大量的资源)
·锐器收集密闭在有固定盒面的针刺防护盒内(常由金属或高密度塑料做成)。 收集盒应密闭、 防漏和防针刺。为避免混滥,容器不能打开(难于打开或打破)。由于塑料或金属收集盒常缺货,或太贵,建议使用高密度板制成的收集盒(它们折叠起来易于运输,还能加用塑料衬垫)。《实验室生物安全册(第三版)污染性材料和废弃物的处理和丢弃程序污染(感染性)锐器——皮下注射用针头、手术刀、刀子及破碎玻璃;这些废弃物应收集在带盖的不易刺破的容器内,并按感染性物质处理。皮下注射针头用过后不应再重复使用,包括不能从注射器上取下、回套针头护套、截断等,应将其完整地置于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中。单独使用或带针头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应放在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内焚烧,如需要可先高压灭菌。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必须是不易刺破的,而且不能将容器装得过满。当达到容量的四分之三时,应将其放入“感染性废弃物”的容器中进行焚烧,如果实验室规程需要,可以先进行高压灭菌处理。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绝对不能丢弃于垃圾场。应在每个工作台上放置盛放废弃物的容器、盘子或广口瓶,最好是不易破碎的容器(如塑料制品)。当使用消毒剂时,应使废弃物充分接触消毒剂(即不能有气泡阻隔),并根据所使用消毒剂的不同)保持适当接触时间。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在重新使用前应高压灭菌并清洗。尽可能限制锐利器具的使用。锐器应始终收集在带盖的防刺破容器中,并按感染性物质处理。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目的是防止意外刺伤,安全特征是耐高压灭菌坚固,不易刺破。自制的锐器盒只要满足耐高压灭菌、不易刺破的原则,即环保、低碳,又经济适用,为什么不可以?反方辩友,我们是不是经常犯教条主义的错误?
弯弯的月亮
发表于 2015-5-9 12:30
本帖最后由 弯弯的月亮 于 2015-5-9 12:42 编辑
乔-乔 发表于 2015-5-9 09:54
反方辩友将我们国家关于锐器盒使用的相关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 ...
尊敬的乔乔老师,我们不是教条,是在执行卫生部颁发的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WHO的规范我们可以参考,可是真正执行起来还是以我们国家卫生部的规范为准啊。而且综合规范上如果与专项规范上冲突应以专项的规范为准,里面对利器盒的要求我就不重复了。
我也认可你说的,我们国家对医疗废物的处理确实过度,就像一次性加药空针等焚烧了实在是可惜,不符合我国的节能减排现行政策,国外可能灵活一些,可是国家的国情和国民素质不一样,我们现阶段我认为还是必须执行我们国家的现行规范,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国家的富强,相信我们的规范也会越来越与WHO接轨,但是我认为不论如何变化,肯定会变得越来越规范,就像是自制利器盒,你不可能完全符合规定吧,你这里有一点闪失,说不定就能酿成大祸。
你说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册(第三版)污染性材料和废弃物的处理和丢弃程序“里面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相抵触的应该执行专项的条例。特别是刀片等锐器是损伤性而不是感染性。直接把锐气投入合格的利器盒内是不用高压消毒的,更不用消毒液浸泡,利器盒要再反复使用,需要把利器反复倒出,危险性可想而知了,这样做既增加了工作人员的负担,又增加了一次职业暴露的机会,是多么可怕的事情啊,我想工作人员也会坚决抵制的。
综上所述,所以我方主张坚决不用自制利器盒。
临海听潮
发表于 2015-5-9 12:59
乔-乔 发表于 2015-5-9 09:54
反方辩友将我们国家关于锐器盒使用的相关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 ...
尊敬的乔乔老师:您的贴子看起来扬扬洒洒一大片,其实质内容就是引用相关指南,指南只是起指导作用,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您提供的那些指南也没有说可以废物利用,自制五花八门的锐器盒呀!{:1_12:}不是吗?另外,锐器盒不需要高压灭菌,应连同锐器进行焚烧处理。莫不是乔乔老师想将锐器从锐器盒里倒出来,重复使用锐器盒?{:1_9:}
临海听潮
发表于 2015-5-9 13:27
纵观正方辩手的观点,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那就是“钱”的问题!穷则思变,但变的同时也应合规合法,不应为了节约一点点钱,而让自己的战友增加职业暴露的风险,丢了西瓜捡了芝麻,得不偿失呀!其实,正方辩手提供的那些可以用作自制锐器盒的包装材料,都是可回收废物,而且据我所知其回收价格也非常可观的,那些废纸箱能卖到1元一公斤,那些没有污染的废塑料瓶可以卖到4元钱左右一公斤(由环境部门指定的回收单位,不用作原用途),医院可以将这些钱用作购买锐器盒之用,另处,也应多多呼吁环保部门及卫生行政部,让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让利给医院,免费提供一些锐器盒,这样的话合情合理合规合法,不是更好吗?希望正方朋友,快快加入到反方来吧!我们大大的欢迎!{:1_14:}
幸福小秘书
发表于 2015-5-9 19:52
乔-乔 发表于 2015-5-9 09:54
反方辩友将我们国家关于锐器盒使用的相关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 ...
"《WHO医院获得性感染预防控制实用指南(2002年第二版)》并没有规定必须使用商品化的锐器盒。《WHO医院获得性感染预防控制实用指南(2002年第二版)》中 8.5.2 医疗废弃物的处理保存和运输关于锐器的处置做以下描述 由于安全和经济的原因,卫生保健机构必须对医院废弃物分类,医疗废弃物、一般废弃物和特殊废弃物(尖锐器械,高度感染的废弃物, 细胞毒性废弃物)。"
这位正方辩友,您好。您引用的这些是2002年的。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在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是不是应该要遵循后者上的规定医疗废物要使用专用包装物?
幸福小秘书
发表于 2015-5-9 20:05
乔-乔 发表于 2015-5-9 09:54
反方辩友将我们国家关于锐器盒使用的相关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 ...
“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目的是防止意外刺伤,安全特征是耐高压灭菌坚固,不易刺破。”这位正方辩友说的很对。为了节省那点钱,以增加医务人员及医疗废物收集人员职业暴露的风险,我认为太不值得,也不人性。这不是教条的问题!有些事情可以适当放宽,比如手消剂开启后有效期一个月,真过了几天也没什么,利器盒科室存放两三天也没多大问题,但是坚决反对使用自制的利器盒!标准的利器盒经过专业人士的评估设计,不仅安全而且也可降解更加环保。而自制的利器盒,如果是纸盒,可以回收利用,如果是塑料盐水瓶,则许多是PVC材质的,不可降解,污染环境。省那点钱,与给子孙后代造成的环境污染相比,孰轻孰重,我想这位正方辩友肯定心里非常清楚吧
幸福小秘书
发表于 2015-5-9 20:14
为什么显示的是正方观点7,反方观点6啊?{:1_11:}{:1_11:}{:1_11:}刚浏览了所有的跟帖,只觉得我们反方观点更多啊!
淘气包
发表于 2015-5-9 22:30
既然是辩论的主题,说明这就是个矛盾的主题,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能否使用自制锐器盒的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正确的认识。反方辩友,我们从事院感工作的人多数都想花最少的钱把感控工作最大效益化,不是吗?如果自制的锐器盒在材质上保证防漏、防摔、密闭性好的前提下,又环保、废物利用且节约成本,相关部门也提倡,您会拒绝吗?
弯弯的月亮
发表于 2015-5-9 23:07
淘气包 发表于 2015-5-9 22:30
既然是辩论的主题,说明这就是个矛盾的主题,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能否使用自制锐器盒的的见 ...
这位老师你貌似节约成本了,你的利器盒毕竟不是真正符合利器盒的全部要求,一旦哪个环节的人员出了一例职业暴露发了病你就前功尽弃了,而且追查责任的话,医院也应该负全部责任吧,毕竟你们没有用合格的利器盒,所以自制看似省了钱,其实说不定会花大钱的,而且一旦有事,院感人员要负责任的,毕竟你们愿意自制利器盒使用,或者是同意其使用的,所以自制利器盒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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