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摄影 发表于 2012-6-15 09:30
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医务科牵头,药剂科、质控办、药剂科、院感科、信息科、检验科等部门合作,办公室设在医 ...
赞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九条 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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