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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ueyunlinger

医院的输液瓶如何处置?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1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3#老师的说法,输液瓶虽然不是医疗废物,但必须有专门的处理机构回收,科室不能自行处理。另外,输液瓶回收后,规定不能用以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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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象其他老师所说的,目前也是各显神通,每个单位有各自的处理方式,就怕万一疾控来检查了知道自己处理买扣分整顿,到时候院长责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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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弃物,我们医院由专们人员统一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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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医院统一回收再交公司回收。科室不可以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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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瓶不是医疗废物,必须由专门的处理机构回收,科室不能自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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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xmsl 于 2011-11-18 01:35 编辑

使用后的输液瓶里面会混杂医疗废物,所以千万要当心,防止医废外流。有99%的医院回收的输液瓶里是混杂或多或少的医疗废物的。(棉签、皮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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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老师: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弃物。那传染病医院的塑料输液瓶也可以按照垃圾卖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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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萌芽 发表于 2011-8-1 19:42
同意13#老师的说法,输液瓶虽然不是医疗废物,但必须有专门的处理机构回收,科室不能自行处理。另外,输液瓶 ...

在没有专门回收公司的情况下,科室应该是可以自行处理,但是谁又能保证回收后的瓶子不用做装盛食品或者原用途?当我们交给回收部门后,剩下的事情我们还能左右么?其实,有些文件中的内容表达确实没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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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mache 发表于 2012-4-2 21:03
在没有专门回收公司的情况下,科室应该是可以自行处理,但是谁又能保证回收后的瓶子不用做装盛食品或者原 ...

呵呵!文件虽然是可操作性不强,可是,它却可以减轻某些部门和某些人的责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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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不属于医疗废物,那么医院感染管理科就可以推出去不管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就不用院感科操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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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弃物管理

各位专家大家好!请您给我答一下在医疗活动中未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及排泄物的输液瓶(玻璃瓶、塑料瓶),大小药瓶(包括青霉素类瓶及其它安瓿等)属医疗废物吗?应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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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属于医疗废物,安瓿属于损伤性废物。普通塑料瓶应属于感染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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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剖按损伤性废物处理,送医疗垃圾站。输液瓶、青霉素瓶不能按医疗垃圾处理,专人负责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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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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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医疗废物,安瓿放入纸盒后用生活垃圾袋盛装按生活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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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医疗废物,但不能随便买卖,必须有资质的公司专门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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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医疗活动中未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及排泄物的输液瓶(玻璃瓶、塑料瓶),按照生活垃圾处理,
大小药瓶(包括青霉素类瓶及其它安瓿等)按药物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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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医疗活动中未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及排泄物的输液瓶(玻璃瓶、塑料瓶),大小药瓶(包括青霉素类瓶及其它安瓿等)不属医疗废物,按生活垃圾处理。破碎的玻璃安瓿按损伤性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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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霉素瓶按药物性废物处理,安瓿按照损伤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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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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