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hhyytqx

求助:病人的体液、血液必须经消毒处理才可以倒入污水处理系统吗?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6-2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0# 五角星

理解您想要表达的意思。当然,我们的讨论也不是针对您的个人观点。以上现象肯定是在某些地区出现的。
我们就这个问题进行讨论:执法部门处罚也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并非仅仅是处罚。那么,作为医疗机构的我们,想请教执法部门,我们该怎么做,绝不会“违法”,   我们执行的不是《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吗?《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总理温家宝签发的,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哪个更具有权威?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的。
如果说这两者之间因为字面意思有歧义,那我们所有执行的人就可以根据自己对字面意思的理解来随心所欲执行吗?我想法律的制定一定是为了规范我们的行为,是希望这个社会更加健康的发展,同样,法律的制定一定也是来源于具体的生活和工作,有自己的制定背景,是结合我国国情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补充一点是,小雨点老师说“如果传染病人在综合医院就诊,免不了也上卫生间吧,他的排泄物是直接进入下水道了,若果严格执法,全国恐怕没有一家医院达到标准,岂不是都要受处罚?总不能在每个卫生间单独放置一个容器,表明是传染病人专用的吧?”

对于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消毒在消毒技术规范中有规定:污水预处理前的加氯消毒:对于传染病院和结核病院的各病区,以及综合性医院的传染病区的厕所,应按每 10 床位每日投放含有效氯25%的漂白粉 1kg,分3次~4 次投入。最佳投放时间可定在使用厕所高峰期末,投放的漂白粉随流水冲入化粪池内,并在化粪池出口处进行余氯测定。

传染病人到综合医院就诊按规定是要被预检分诊到传染病病区,本医院没有条件诊治的要让病人转院。所以按规定传染病人即使在综合医院就诊,他的排泄物也不会直接进入下水道。当然我们不能排除那种患有传染病但没有被诊察、检测出来的情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4# 昊love无限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处罚依据依然是《管理条例》,《办法》实际就是对《条例》的解读,是一种对条例的释义。我认为执行者并没有随心所欲,不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理解法律的。可能是我表述的问题,我所说的歧义其实是我和我的同事们认为存在歧义,可能在其他地区并不存在,他们可能认为法规的意思就是这样,就是《办法》所说的那样。
就这个问题来说,执法的目的应当就是(我个人推测)要求医疗机构在排放这些污水之前要进行消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也存在类似hhyytqx 老师医院的情况,给他们解释也没用,卫生监督所得工作人员是不是也应好好学习一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对于有些规定,由于基础设不配套,一时做不到,是需要逐步改进,想办法达到并满足规定的要求,也就是逐步提高质量的过程。如果要求规范与自身条件和原有习惯相一致,那可能就是一种退步。很有可能付出更大的代价。如SARS因抽水马桶气溶胶传播的案例(谢谢小马版的案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明确为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血液体液,应该先消毒后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尽管有污水处理系统,但不一定监测手段到位,消毒排放就能达到相关标准,若监测手段、监测设施齐全,消毒后排污能达标,个人认为可以直接倾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3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昊love无限 于 2011-6-3 13:31 编辑

赞成小雨点儿老师的观点。执法部门只会死扣字眼,来维护他们的执法权威,根本不考虑实际情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3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错。有污水处理系统就可以直接倒入下水道。
医疗废物管理的目的是防止污染,减少污染环节。
现在的执法部门知识更新慢,面窄,只知道拆条检查,不考虑临床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工作的可操作性,盲目的指导,眼睛只盯医院,医院的医务人员比较听话,院长怕负面信息,因此他们就抓住了医院的软肋。院外的管不了就不管理。
希望他们能多学习学习。院感人也要据理力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3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各位老师的讨论让我受益匪浅!!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3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9# heliniu

您说的“尽管有污水处理系统,但不一定监测手段到位”,如果真是这样,那就是另外一个话题的 问题。我们不能因为信任危机,而因噎废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6-3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五角星老师:
我理解让医院设立独立的污水处理系统,目的应该主要是让医院排出进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确保无致病性微生物,一般卫生物数量在规定限以下水平,不能造成水源污染而引起的感染性疾病发生。污水处理每月环保局检测合格,每季度疾控中心检测合格,应该说我们医院一般患者体液、血液、分泌物等(实验室阳性标本已规范灭菌,除传染病人外)在排入下水道后,通过污水处理系统,把致病性微生物已杀灭,一般卫生物在污水检测标准以下水平,如果要求凡是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等一并先经消毒,再排放道医院污水处理系统,那个医院能真正实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3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污水处理系统就可以直接排入下水道。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3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医院有污水处理系统,而且这个污水处理系统能够处理到达标的要求,就没有必要消毒后再排放。而你们医院没有污水处理系统,那就另当别论了。是否正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3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您的做法是对的,有污水处理系统就可以直接倒入下水道。污水定期取样监测、监测结果保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3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医院污水处理系统能够处理到达标的要求,就没有必要消毒后再排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3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昊love无限 于 2011-6-3 20:50 编辑

回复 4# 五角星


    星星说得有点牵强了!其实根据《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哪又有具体说明呢,要检测的话也应该是在出水口采样吧?所以行政执法人员的........群众才不会有抵触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4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呵,其实这个问题根本没有必要争论下去,有兴趣的不妨做个调查,全国有多少按照这个所谓的标准执行了,为什么执行力这么差,是各家医院总务或院感的人不知道吗?是无法真正执行,没有可操作性;一项政策的制定自然有当时的历史背景,当时看来是正确的,未必永远会一直正确!有些检查者其实他们自己并不是不知道,在检查之前他们可以说是心中有数的,目的真的在于检查、指导?“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醉翁之意不在酒”、“秃头上的虱子明摆着”,发现问题责令整改、限期整改了吗?跟踪整改结果了吗?还不是罚款了事!年年检查,年年督导,年年罚款,周而复始,无穷无尽,上面列举的实例表明的很清楚,处罚XXXRMB!拿着不符合现实的法规来衡量你,不挨罚才怪了;为什么有些监督部门不把此项作为检查标准呢?其实执法者心里清楚的很,标准不合时宜,应该与时俱进,这才是真正人性化管理的执法,可惜少的可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4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各位老师的贴子,深有感触!也觉得各有各的道理,无非是角度不同而已。本人在医院当过医生,后在卫生局工作,一直负责医政,前几年兼任过卫生监督所执法工作,现在又兼任负责局法制科,所以本人也学着从各个角度看问题。但本人更倾向于在深刻理解法律立法本义的基础上,灵活理解法条,不要死抠字眼。下面也举个类似的问题,供各位比对以上问题参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具体如何理解处置,论坛中各位老师各抒己见,已有讨论。有位老师问得很好:“同一患者,假设是乙肝等传染病,同时抽两份血标本,一份送微生物室,一份送生化室,检测后微生物室的需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先行就地消毒,而生化室的不能确定为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就无需就地消毒。同一个患者身上的血液哪,合法吗?合理吗?”按照法律法规,医院以后是全就地消毒呢,还是全不就地消毒?可行性呢?所以本人觉得,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这一条立法的本义无非就是对具有明确的、具有较强传染风险的物品要求尽量减轻其传染水平,这是我们工作中要遵循的原则;而这个物品是哪个科室产生的,这不是原则;要用什么方法去处置,遵循的是另外的、消毒技术规范的原则,而不是本法条的本义和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去理解其他条文,去理解体液、血液排放同污水处理系统的关系,本人同样倾向于认为:只要通过循证检测等手段,能够认定污水处理系统能有效减轻体液、血液存在的传染风险,就不必拘泥于在排放前必须先消毒处理;同样的,污水处理系统的有效性问题,也确实是另外的话题,因为前期的消毒处理,也同样存在有效性问题。再按这个原则去理解各位老师的意见,去分析医疗工作、日常生活中各种可能的传播风险以及处置方法,我们就会发现:我们无法、也不能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文,去僵硬地处置任何问题。我们应该把握其精神,就是医疗卫生机构是传染源的高负荷区,应该采取有效手段,尽量防止向外扩散,以减轻医疗卫生机构外的传染源负荷。我们无法、也不可能阻止医疗卫生机构内所有的传播,更无法阻断日常居家生活中所有人潜在的传播风险。但这并没有什么问题,我们都知道,传染源的负荷水平低了,就意味传播风险低了。
   由此,如果我还是负责卫生监督执法,发现以上问题,我不会死对条文字眼,非要处罚。因为法律条文也可能词不达意,前后矛盾。以我现在还负责法制的身份,我不会同意立案处罚。而以我负责医政的身份,我会告诉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应该在遵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下,按照消毒技术规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1 收起 理由
昊爱无限 + 1 遵循正确的原则!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6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9# 月亮蒙胧

未进行严格消毒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是两个并行条件,只要不满足一个即可处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gju2012c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2-3-7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