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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CRF

医疗废物的分类中的一点困惑(关于药物性医疗废物)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4-22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scgyygy

玻璃安瓶属于损伤性废物,青霉素小瓶等不属于损伤性废物,对此国家有明确规定。可以在论坛里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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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3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依依版主,我们以后就按一般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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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病理科盛病理性废物的玻璃瓶,关键该玻璃瓶已经是装了“病理科的化学性物品”如甲醛、甲苯等,假如它不属于损伤性废物,请问老师,它可以混入生活垃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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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依依版主,我们以后就按一般性废物处理。
XCRF 发表于 2011-4-23 07:59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医疗废物分为5类, 医疗废物分类中没有“一般性废物”的提法,只有感染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病理性废物废物。不是医疗废物,就是生活垃圾。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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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4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4# scgyygy
这是卫生部相关文件,看一下就知道应该怎样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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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5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5# scgyygy

老师,我没说是一般性“医疗”废物,“废物”内涵很广啊。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药物性和化学性5类,而废物包括很多啊。我是这样理解的,不知是否对错,谢谢老师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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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XCRF

卫生部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颁布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
(三)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所以你没错,你可以把这个文件拿给你们领导看,请领导转告这个上级领导,你没做错。他要让你改,你就向他请教国家哪条规定说你做错了你可参照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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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2楼意见,执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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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lisa天使

将安瓿药液和青霉素倒出那不是很麻烦同时也增加损伤和污染的机会吗?科室能自觉去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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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XCRF
你把规范找出来给他们看该出手时就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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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uziqin 于 2011-4-26 08:59 编辑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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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26楼,你这个文件,我在卫生部网站上没有找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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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各位老师,我院要求病人在病房使用后的输液管和注射器等不再使用的医疗用品,直接放到污物间,不允许回流到治疗室,工作中确实有些不方便。但我觉得是符合感控的流程,但有一次区疾控和市卫生监督所到我院检查指导时说可以回流,这样病房护长就觉得我们不人性化了,谁有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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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细雨润竹 于 2011-4-26 15:13 编辑

回复 34# 天使的微笑


  “有一次区疾控和市卫生监督所到我院检查指导时说可以回流”——一般来说,疾控和卫生监督部门只把处置大原则,在精细化、科学合理性方面,和医疗机构相比,还是有一些差距的,事实上你们的规定是正确的,如果病房内用后的东西再返回治疗室,交叉感染隐患比较大,况且我们建处置室的目的是什么,关键不就是规范为的是工作流程改善而降低交叉感染隐患吗?

病区工作人员嫌麻烦,那是传统习俗作怪,不然的话,回收到治疗室与回收到处置室能有多大区别?除非你们的处置室远离病区,但远离就不叫病区处置室,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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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处理规范少量可以放入感染性医疗废弃物内,但必须在标签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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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XCRF

我也问过此类问题,最后按照医疗废物处理的,装纸壳盒封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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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黑旋风 您说的很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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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细雨润竹老师,我会坚持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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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hxj123456


    用黄色胶带也可以。最近我正准备考虑用塑料封口的棒(大闸蟹的标签给我的启示),这种棒越拉越紧,封上就打不开了,上面还有一个圆形的牌,正好把黄色医疗废物标识和医院名称做上。不知能否行得通,每一根的价格贵不贵,如果比黄色胶带贵得多就不考虑了,大家觉得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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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制度要改,应该加上“根据《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规定: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放入感染性废物内”。这样可提醒检查组人员,避免大家难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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