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风玲 于 2011-3-17 23:42 编辑
不好意思,我提几个问题:
1.认为制度中这二点好像有些矛盾:
如:三、外来器械供应商应协助使用科室完成器械的清点和初洗工作,消毒供应中心负责清点和监管工作。
五、消毒供应中心负责对外来器械的清洗、包装、灭菌、监测工作
这里的初洗是什么意思呢?
2.有些关键环节在制度中没有明确
如:九、原则上外来器械不开展急诊手术,如危及生命确需急诊手术时,.......
谁有权限确定是紧急手术? 这个是要规定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如科主任签名/值班二线或三线签名等
又如:急诊手术不一定是晚上,为什么要由当班巡回护士完成清洗、包装、消毒、灭菌、监测工作呢?如何灭菌?手术室是否具备清洗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的条件?
3.还有些概念不准确
如“有植入性医疗器械应进行PCD及生物监测”,什么是PCD?所有监测包都是PCD,而植入物提前放行现在只是5类化学批示卡作为提前放行的依据,而不是统称PCD。
外来器械与植入物对病人而言,是有区别的。植入物的无菌要求是医院所以无菌物品中最高的。因此,植入物的全程处理作为管理部门授权手术室或使用小型灭菌器,首先要清楚知道本院的小型灭菌器是否可以用于此类的灭菌,其选择程序和质量标准应以附件形式发文明确。这个责任就在管理制度中明确谁负责。
4.急诊手术后出现的对生物结果如何能及时通知科室,是供应室?手术室?谁负责记录在病历中?如何不合格又怎么办?这些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5.对急诊手术外来器械必须提前多长时间,确保处理时间交到科室,同时要做好记录,对其理由就记录,并定期进行评估,尽可能是降低非计划手术。也是要规定的。
提的仅供参考,不对请多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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