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海内知己 于 2011-8-8 11:36 编辑
医疗废物管理SOP
一、分类收集
1、各医疗废物产生地设有放置医疗废物区域,并以文字标明医疗废物名称。
2、将医疗废物分别放入带有“警示”标识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损伤性废物放入专用锐器盒内,不得再取出。
3、医疗废物达到3/4满时,应有效封口。
4、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应先消毒,再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5、隔离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及生活废物,应用双层专用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二、运送
1、运送医疗废物人员在运送时,应穿戴防护用品(防护服、防护鞋、口罩、帽子、手套)。
2、运送医疗废物人员每天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至暂存地。
3、运送前应检查医疗废物标识、标签、封口,防止运送途中流失、泄漏、扩散。
4、运送车辆要有防渗漏、防遗散设施,易于清洁、消毒。
5、运送结束,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
三、暂存、登记
1、各医疗机构应有医疗废物暂存地,暂存地远离医疗、食品加工、人员活动区;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防渗漏;易于清洁消毒。
2、医疗废物暂存地应专人管理,应有“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标识。非专业人员不得接触。
3、病理性废物应低温贮存或防腐保存。遇害有手术切除的残肢时由殡仪馆火化,或作为病理性废物收集。
4、医疗废物在暂存地存放不得超过2天。
5、医疗废物转出后对暂存地及时清洁、消毒。
6、产生和运送医疗废物的部门,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去向、经办人签名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3年。
四、设置
1、医疗废物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医疗废物不得自行处理,禁止转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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