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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红宝石

死胎死婴处置

   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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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8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作遗体管理的,要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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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8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卫生部出台了文件,具体文号记不清,请查一下,文件明确要求按丧葬管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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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8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由家属处理,或家属委托医院交殡仪馆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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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8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确归类于要到火葬场火化的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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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8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六、特殊医疗废物的管理
(一)经手术取出的植入物应按医疗废物处理。如病人执意带走,劝说无效的,应由科室进行消毒处理后交给患者,同时告知患者家属其物品具有的感染危险。
(二)使用后血袋应由使用科室及时送至输血科。输血科应与使用科室做好交接记录,并将其存放于4℃冰箱内保存24小时,然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置。
(三)对于以前纳入病理性废物的妇产科引产胎体以及产妇胎盘,必须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执行。
1、妇产科(包括门诊及住院部)引产的胎体,如患者自愿交由我院处理的,应签署《胎儿(婴儿)遗体处理知情同意书》(见附件3),并科室登记本及专职人员回收登记本上注明“胎体几具”“,并及时送太平间冷藏保存,后集中送殡仪馆火化处理。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精神,对于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产妇分娩后胎盘的处理原则
根据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的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妇产科应当及时告知产妇,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做好相应的交接记录。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规定:“………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的原则要求,收归医院集中处置的胎盘,后勤部要及时送太平间冷藏保存,后集中送殡仪馆火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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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8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通告: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精神,对于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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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8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妇产科(包括门诊及住院部)引产的胎体,如患者自愿交由我院处理的,应签署《胎儿(婴儿)遗体处理知情同意书》(见附件3),并科室登记本及专职人员回收登记本上注明“胎体几具”“,并及时送太平间冷藏保存,后集中送殡仪馆火化处理。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精神,对于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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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8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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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还是按医疗废物处理,专家来我院检查告知应和家属协商,火葬处理,上网搜搜,还真是这么回事,请问,有规范的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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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还是按医疗废物处理,专家来我院检查告知应和家属协商,火葬处理,上网搜搜,还真是这么回事,请问,有规范的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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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死婴如何处置

引产后的死婴、胎盘如何处理?(患有感染性疾病的产妇引产后的死婴、胎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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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医院应该制定一个制度,有一个处置流程,便于加以管理。另外 上述此类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该送市火化场进行焚烧处理,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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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zhangyun123


    胎盘属于病理性医废,引产后的成型胎儿不属于医废。病例性医废按照医废处理,送医废中心或集中填埋。成型胎儿按殡葬管理办法处理,送火化场处理,但这已经不属于我们院感科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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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置流程



1、        病死婴幼儿遗体→监护人与科室交接→科室与处置单位交接,做好相应的记录及签名。
2、        病死婴幼儿遗体监护人要求自行处理→科室与监护人交接,做好相应的记录及签名。







                                    医院



                          201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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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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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按照病理性废物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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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和3楼的处理基本一样,死婴不归院感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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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妇产科护士来我们科室谈到这个问题,才知道原来我们医院胎盘的处理方式,还是挺多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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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   
卫办医政发〔201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婴儿遗体被太平间工作人员丢弃的事件。该事件暴露出医院管理存在的漏洞,教训深刻,社会影响极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2010年3月29日,山东省济宁市洸府河发现21具被丢弃的婴儿遗体。接到市民举报后,济宁市委、市政府立即要求济宁市卫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山东省卫生厅指导该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经查实,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与死亡婴儿的家长私自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当太平间冰柜储存婴儿遗体达到一定数量后,太平间工作人员雇佣社会人员将婴儿遗体运送到济宁市洸府河附近进行处置。该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根据调查结果,济宁市委、市政府责成济宁市卫生局向社会道歉,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免去该院分管副院长职务;撤销后勤处处长、副处长职务;对医院太平间2名工作人员予以开除,济宁市公安局依法对该2人实施了治安拘留。山东省卫生厅已将该事件通报全省。

二、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杜绝发生此类事件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丢弃婴儿遗体事件,反映出该院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漠视生命尊严,缺失社会公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依法妥善处置,实施责任追究。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尸体处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患者尸体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太平间工作制度,完善患者尸体的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规则,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患者尸体的规范管理。

(三)组织全面检查,堵塞薄弱环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以胎儿、婴儿尸体处置为重点,对太平间、妇产科、儿科、手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管理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发生类似事件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人文素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全员性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奉行关爱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生命,维护生命尊严,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人文素养。医疗机构要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自查和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情况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医政司护理管理处孟莉、郭燕红

联系电话:010-68792208

传真:010-68792513

电子信箱:yzshulichu@yahoo.com.cn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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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昊爱无限 发表于 2010-11-24 14:02
回复 1# zhangyun123

请问老师:关于引产后的成型胎儿不属于医废,那么多大月份的属于成型胎儿?有具体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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