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老师:
您好,拜读了您的回复,觉得很细致。但是有一个疑问,能否解释。
根据《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7.7.4碘伏、复合碘消毒剂、季铵盐类、氯己定类、碘酊、醇类皮肤消毒剂应注明开瓶日期或失效日期,开瓶后的有效期应遵循厂家的使用说明,无明确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根据使用频次、环境温湿度等因素确定使用期限,[c确保微生物污染指标低于100CFU/mL。
第一,根据上述规范应该理解为只要消毒剂效果没有减低,微生物污染指标低于100CFU/mL,也就符合皮肤消毒剂继续使用的要求。第二,伊洁士牌碘伏消毒液的检测报告描述“有效碘的下合格率小于等于10%,所有数值高于标示下限值;菌落总数均低于100CFU/mL”。
所以,可否认为伊洁士牌碘伏消毒液可以作为皮肤消毒液,并且开启后效期为9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