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卡等级:本地老炮
- 打卡总奖励:3622
- 最近打卡:2025-10-03 07:41:44
|
规范不是这么规定的,应该按照规范执行。
WS/T510-2016《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7.7.4碘伏、复合碘消毒剂、季铵盐类、氯己定类、碘酊、醇类皮肤消毒剂应注明开瓶日期或失效日期,开瓶后的有效期应遵循厂家的使用说明,无明确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根据使用频次、环境温湿度等因素确定使用期限,确保微生物污染指标低于100CFU/mL。连续使用最长不应超过7d;对于性能不稳定的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配制后使用时间不应超过24h。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