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科室设置
全省二级及以上医院组建公共卫生科,统筹协调和负责医院内公共卫生工作。
1.二、三级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应结合医院实际,通过整合资源、调整科室职能,独立设置公共卫生科,其中三级医院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的公共卫生科专职人员不包含承担辖区精神卫生、肿瘤防治指导和管理人员)。
2.其他二、三级医院公共卫生职能可挂靠相关职能科室,配备专职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和3人。鼓励有条件的医院独立设置公共卫生科。
3. 二、三级医院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设立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按规定配备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每250张床位应配备专职人员1名。
(二)医院公共卫生科职责
1.负责医院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监测和预警。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不明原因肺炎及脑(膜)炎或出血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开展监测预警工作,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负责传染病防治和管理。负责医院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和质量控制。
3.负责慢性病防治管理。落实人口出生和死因监测,承担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肿瘤等慢性病病例登记报告及防治管理工作。
4.负责食源性疾病的信息报告管理。
5.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卫生培训、定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可能与其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6.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报告等精神卫生管理工作。
7.负责预防接种管理。从事预防接种的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置、疫苗针对传染病监测。
8.负责妇幼健康服务管理。
9.负责医院内爱国卫生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健康促进和教育工作,为患者、家属、社区居民及公众提供各类健康科普服务;开展医院内环境卫生整治和病媒生物防治,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促进医院建设。
10.负责放射防护管理。制定并督促相关科室落实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和放射防护责任制,配合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
11.协助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做好医院感染控制管理工作。
1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地方病的预防、管理等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对本单位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指导与考核。
1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健康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做好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全程健康管理工作。
14.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公共卫生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