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风雨雪姿 于 2023-2-18 10:12 编辑
不属于院感不良事件,属于护理不良事件四级,即隐患事件,我们单位是三四级激励上报;
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伤害程度以及对医院的影响可分为 4级。
(一)I 级事件(警讯/警告事件)。
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的永久性功能丧失,包括但不限于: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一级、二级医疗事故:
2.《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中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3.意外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与患者的自然病程或基本病情无关的死亡(如因术后
感染或医院获得性肺栓塞而死亡等);
2)足月婴儿死亡;
3)自杀。
4.与患者的自然病程或基本病情无关的永久性功能丧失。
5.错误部位、错误操作和错误患者手术。
6.由于输入血液或血制品导致的慢性或致命性疾病的感染。
7.致畸、致癌、致出生缺陷。
8.婴儿被盗或由错误的父母带走。
9.医院范围内任何的**、导致死亡或永久性功能丧失的职场暴力(如袭击等)、谋杀患者/员工/实习生/过修生/规培生/探视者以及商贩等。
(二)II 级事件(不良后果/差错事件)。
在医疗过程中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机体与功能损害。需要进一步临床观察及必要处理;或事件对医院的正常运营及声誉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三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
1)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2.《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 2 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三)III 级事件(无后果/临界事件)。
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要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四)IV 级事件(隐患/未遂事件)。
由于及时发现,错误在实施之前被发现并得到纠正,未造成危害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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