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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楼主有同样的疑惑:
1. 关于要纳入殡葬管理的手术截肢和引产胎儿,后者给了明确的胎龄或重量界定,但是对于前者,一根手指之类的截肢也要纳入殡葬管理吗,是不是应该有重量之类的界定?
2. 关于玻璃药瓶,尤其是青霉素、头孢类抗生素的空药瓶,是否要按照损伤性废物处置? 在2004年的时候卫生部曾经发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卫办医函〔2004〕338号,明确指出“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但是这个文件的前提是“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来制定的,随着03版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废止,这个文件是否仍然有效? 如果把这类抗生素药瓶纳入损伤性废物管理,是否与21版目录中“源头减量”的目的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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