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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hd1368

[求助] 请问各位感控同仁,院内大量的紫外线灯管每半年的强度检测是由谁来完成?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9-2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科室自己负责检测,院感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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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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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个科室自己完成吧,院感科要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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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科室去做,每半年一次,并登记,院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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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感控科做常规监测,每半年一次。有更换新灯管的由科室做,监测合格后自己钉好保存,从头开始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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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院感科统一检测,建立台账。确实工作量有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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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莊莊 发表于 2021-9-1 23:23
科室院感护士完成,用紫外线辐照强度检测仪或色卡都可以,这是我查卫生标准确认的。
另外,紫外线不按1000 ...

所以我觉得使用紫外线灯管累计时间的记录一点意义都没有。我们的检验科有50多根灯管,天天累计时间就要花费很多精力,让医务人员的工作变得繁琐,没有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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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fyygzx 发表于 2021-9-2 09:20
紫外线灯强度监测由谁来做没有统一的规定,个人认为只要完成监测工作,做好台帐资料(院感科至少要掌握第一 ...

老师,废止的规范可否提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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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是由科室感控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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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yygzx 于 2021-9-3 08:42 编辑
筠/aiq 发表于 2021-9-2 21:38
老师,废止的规范可否提供,谢谢。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已经被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代替了,百度一下应该还可以找到!我这里不知道为什么不能上传附件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第四章  医院感染的监测:第二节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四、紫外线消毒:应进行日常监测、紫外灯管照射强度监测和生物监测。日常监测包括灯管应用时间、累计照射时间和使用人签名。对新的和使用中的紫外灯管应进行照射强度监测,新灯管的照射强度不得低于100μW/cm2,使用中灯管不得低于70μW/cm2照射强度监测应每半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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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是各个科室自己做的,院感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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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由医院各科室院感护士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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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fyygzx 发表于 2021-9-2 09:20
紫外线灯强度监测由谁来做没有统一的规定,个人认为只要完成监测工作,做好台帐资料(院感科至少要掌握第一 ...

老师,现在没有最新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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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半年监测一次,由院感科发放检测卡做好登记,科室兼职护士监测,监测完结果由院感办汇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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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感控科做常规监测,每半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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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筠/aiq 发表于 2021-9-2 21:38
老师,废止的规范可否提供,谢谢。

国家卫健委官网可以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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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基层医院的灯管很少,有院感科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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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学习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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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yygzx 于 2021-9-3 14:06 编辑
ゅ≈_零度_≈ゅ 发表于 2021-9-3 09:40
老师,现在没有最新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吗?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2000年11月20日  卫医发[2000]4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院必须将医院感染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医院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一节  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落实专人兼管医院感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医院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护理、临床微生物、临床药学、疾病控制、妇幼等方面的专家。
    第六条  卫生部成立的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医院感染管理的策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协助卫生部拟订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三、协助卫生部对全国重大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四、进行医院感染控制的技术指导与研究。
    五、完成卫生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省内医院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互利、临床微生物、临床药学、疾病控制、妇幼等方面的专家。
    第八条  省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在省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地试剂情况,进行医院感染管理的策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根据国家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实施细则。
    三、对本地区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协助对本地区发生的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本地区医院感染管理的相关课题进行研究。
    六、完成省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九条  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第七条、第八条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咨询组织,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节  医院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院必须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科、医务处(科)、门诊部、互理部、临床相关科室、检验科、药剂科、消毒供应室、手术室、预防保健科、设备科、后勤等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抗感染药物临床应用专家等组成,在院长或业务副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全院控制医院感染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综合医院建筑标准》有关卫生学标准及预防医院感染的要求,对亿元的改建、扩建和新建,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对医院感染管理科拟定的全院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进行审定,对其工作进行考评。
    四、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遇有紧急问题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院应根据本院的规模、性质设置医院感染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由兼任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主任的院长或副院长直接领导。
    3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设医院感染管理科,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配备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配备,10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医院不得少于5人,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不得少于3人;300-500张床位的医院不得少于2人;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不少于1人,基层医疗机构必须指定专人兼职负责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一、医院感染管理科(专职人员,下同)负责医院感染管理日常工作。
    二、医院感染管理科为赋予一定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协调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全院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管理与监督。
    三、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感染管理培训单位的培训,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院感染管理专业岗位培训证书》,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四、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晋升、聘任等享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科(专职人员,下同)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法规、标准,拟定全院医院感染控制规划、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医院各级科室感染管理规章制度,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价。
    二、负责全院各级各类人员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考核。
    三、负责进行医院感染发病情况的监测,定期对医院环境卫生学、消毒、灭菌效果进行监督、监测,及时汇总、分析监测结果,发现问题,制定控制措施,并督导实施。
    四、对医院发生的医院感染流行、暴发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参与药事管理委员会关于抗感染药物应用的管理,协助拟定合理用药的规章制度,并参与监督实施。
    六、对购入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进行审核,对其储存、使用及用后处理进行监督。
    七、开展医院感染的专题研究;有条件的省市级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可建立实验室或研究室。
    八、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上报医院感染控制的动态,并向全院通报。
    第十三条  医务管理部门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组织医师和医技部门人员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
    二、监督、指导医师和医技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抗感染药物合理应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等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制度。
    三、发生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趋势时,统筹协调感染科组织相关科室、部门开展感染调查与控制的工作;根据需要进行医师人力调配;组织对病人的治疗和善后处理。
    第十四条  护理管理部门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组织全院护理人员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
    二、监督、指导护理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灭菌与隔离、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管理等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发生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趋势时,根据需要进行护士人力调配。
    第十五条  总务后勤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医院废弃物的收集、运送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污水的处理、排放工作,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要求。
    三、监督医院营养室的卫生管理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
    四、对洗衣房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药剂科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院抗感染药物的应用管理,定期总结、分析和通报应用情况。
    二、及时为临床提供抗感染药物信息。
    三、督促临床人员严格执行抗感染药物应用的管理制度和应用原则。
    第十七条  检验科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医院感染常规微生物学监测。
    二、开展医院感染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分离鉴定、药敏试验及特殊病原体的耐药性监测,定期总结、分析,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向全院公布。
    三、发生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时,承担相关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  临床科室应建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及本科兼职监控医师、护士组成在科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科室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工作,根据本科室医院感染的特点,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医院感染病例及感染环节进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本科室医院感染发病率;发现有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并积极协助调查。
    三、监督检查本科室抗感染药物使用情况。
    四、组织本科室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
    五、督促本科室人员执行无菌操作技术、消毒隔离制度。
    六、做好对卫生员、配膳员、陪住、探视者的卫生学管理。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医院感染管理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等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掌握抗感染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原则,做到合理使用。
    三、掌握医院感染诊断标准。
    四、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及时送病原学检验及药敏试验,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控制蔓延,积极治疗病人如实填表报告;发现有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及时报告感染管理科,并协助调查。发现法定传染病、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报告。
    五、参加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
    六、掌握自我防护知识,正确进行各项技术操作,预防锐器刺伤。   
    第三章  医院感染知识培训
    第二十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指定具有培训能力的单位承担本省医院感染管理岗位培训任务。培训单位的师资和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网单位的专职人员应经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管理培训基地培训。
    第二十一条  医院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对各级管理和医务、工勤人员进行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常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
    管理知识包括:职业道德规范、医院感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各类人员均必须掌握。
    专业知识:应根据专业/职业的特点决定。各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及理论的进展和本院、本管辖领域医院感染管理的要点及相关的管理知识;医务人员应掌握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医院感染诊断标准、抗感染药物合理应用、消毒药械正确使用和标准预防等相关知识;工勤人员应掌握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的基础卫生学和相关消毒药械的正确使用等基本知识。
    第二十二条  医院必须对新上岗人员、进修生、实习生进行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学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参加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相关知识的继续教育课程和学术交流活动,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15学时,其他管理与医务人员每年不少于6学时。   
    第四章  医院感染的监测
    第一节  医院感染病例监测
    第二十四条  医院必须对病人开展医院感染监测,以掌握本院医院感染发病率、多发部位、多发科室、高危因素、病原体特点及耐药性等,为医院感染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采取前瞻性监测方法进行全面综合性监测。
    一、医院感染管理科必须每月对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向院长、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书面汇报,向全院医务人员反馈,监测资料应妥善保存。特殊情况及时汇报和反馈。
    二、医院每年对监测资料进行评估,开展医院感染的漏报调查,调查样本量应少于年监测病人数的10%,漏报率应低于20%。
    三、县以上医院和床位数≥300张的其他医院,应逐步开展监测资料的计算机管理,对监测资料进行趋势分析。
    第二十六条  医院应在全面综合性监测的基础上开展目标性监测。
    一、省(市)级以上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院每年应开展1—2项目标性监测。
    二、监测目标应根据本院的特点、医院感染的重点和难点决定。
    三、县以上医院和床位≥300张的其他医院,应对医院感染病原体分布及其抗感染药物的敏感性进行监测。
    四、每项目标监测开展的期限不应少于1年。
    五、应定期对目标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反馈,对其效果进行评价及提出改进措施;年终应有总结报告;监测结束,应有终结报告。
    第二十七条  100张病床以下、100—500张病床、500张病床以上的医院医院感染发病率应分别低于7%、8%和10%;一类切口手术部位感染率应分别低于1%、0.5%和0.5%。
    第二节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第二十八条  医院必须对消毒、灭菌效果定期进行监测。灭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不合格物品不得进入临床使用部门。监测方法见《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一、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剂;应进行生物和化学监测。生物监测:消毒剂每季度一次,其细菌含量必须<100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剂每月监测一次,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化学监测:应根据消毒、灭菌剂的性能定期监测,如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应每日监测,对戊二醛的监测应每周不少于一次。
    应同时对消毒、灭菌物品进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消毒物品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物品不得检出如何微生物。
    二、压力蒸汽灭菌:必须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工艺监测应每锅进行,并详细记录。化学监测应每包进行,手术包尚需进行中心部位的化学监测。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每天灭菌前进行B—D试验。生物监测应每月进行,新灭菌器使用前必须先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才能使用;对拟采用的新包装容器、摆放方式、排气方式及特殊灭菌工艺,也必须先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才能采用。
    三、环氧乙烷气体灭菌:必须每锅进行工艺监测,每包进行化学监测,每月进行生物监测。
    四、紫外线消毒:应进行日常监测、紫外灯管照射强度监测和生物监测。日常监测包括灯管应用时间、累计照射时间和使用人签名。对新的和使用中的紫外灯管应进行照射强度监测,新灯管的照射强度不得低于100μW/cm2,使用中灯管不得低于70μW/cm2照射强度监测应每半年一次。生物监测必要时进行,经消毒后的物品或空气中的自然菌应减少90.00%以上,人工染菌杀灭率应达到99.90%。
    五、各种消毒后的内窥镜(如胃镜、肠镜、喉镜、气管镜等)及其他消毒物品:应每季度进行监测,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六、各种灭菌后的内窥镜(如腹腔镜、关节镜、胆道镜、膀胱镜、胸腔镜等)活检钳和灭菌物品:必须每月进行监测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第二十九条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见附录三)中4.2规定。监测方法见《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
    第三十条  血液净化系统:必须每月对人、出透析器的透析液进行监测。当疑有透析液污染或有严重感染病例时,应增加采样点,如原口水、软化水出口、反渗水出口、透析液配液口等,并及时进行监测。当检查结果超过规定标准值时,须再复查。标准值为:透析器入口液的细菌菌落总数必须≤200cfu/ml,出口液的细菌菌落总数必须≤2000cfu/ml,并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第三节  环境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一条  环境卫生学监测:包括对空气、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的监测。
    医院应每月对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室(ICU)、产房、母婴室、新生儿病房、骨髓移植病房、血液病房、血液透析室、供应室无菌区、治疗室、换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当有医院感染流行,怀疑与医院环境卫生学因素有关时,应及时进行监测。
    监测方法见《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卫生标准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4.1规定。   
    第五章  医院感染的控制
    第一节  医院感染散发的报告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当出现医院感染散发病例时,经治医师应及时向本科室医院感染监控小组负责人报告,并于24小时内填表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
    第三十三条  科室监控小组负责人应在医院感染管理科的指导下。及时组织经治医师、护士查找感染源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确诊为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报告和控制。
    第二节  医院感染流行、暴发的报告与控制
    第三十五条  医院感染流行、暴发的报告:
    一、出现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医院感染管理科应于24小时内报告主管院长和医务处(科),并通报相关部门。
    二、经调查证实出现医院感染流行时,医院应于24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网单位应同时报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管理培训基地。
    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为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时,应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的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四、确诊为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十六条  出现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趋势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临床科室必须及时查找原因,协助调查和执行控制措施。
    二、医院感染管理科必须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基本步骤为:
    1.证实流行或暴发:对怀疑患有同类感染的病例进行确诊,计算其罹患率,若罹患率显著高于该科室或病房历年医院感染一般发病率水平,则证实有流行或暴发。
    2.查找感染源:对感染病人、接触者、可疑传染源、环境、物品、医务人员及陪护人员等进行病原学检查。
    3.查找引起感染的因素:对感染病人及周围人群进行详细流行病学调查。
    4.制定和组织落实有效的控制措施:包括对病人作适当治疗,进行正确的消毒处理,必要时隔离病人甚至暂停接收新病人。
    5.分析调查资料,对病例的科室分布、人群分布和时间分布进行描述;分析流行或暴发的原因,推测可能的感染源、感染途径或感染因素,结合实验室检查结果和采取控制措施的效果综合做出判断。
    6.写出调查报告,总结经验,制定防范措施。
    三、主管院长接到报告,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医院感染管理科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控制工作,并从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予以保证。
    四、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关于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的报告后,应及时做好下述工作:
    1.组织当地疾病控制部门协助医院进行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的调查与控制。
    2.组织当地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指导医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制定有效的医院感染控制措施;
    3.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对感染病人的诊治。
    五、当其他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时,应对本地区或本院同类潜在危险因素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六、确诊为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节  消毒灭菌与隔离
    第三十七条  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消毒灭菌原则,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消毒。
    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病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所有医疗器械在检修前应先经消毒或灭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物品的性能选用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消毒灭菌。耐热、耐湿物品灭菌首选物理灭菌法;手术器具及物品、各种穿刺针、注射器等首选压力蒸汽灭菌;油、粉、膏等首选干热灭菌。不耐热物品如各种导管、精密仪器、人工移植物等可选用化学灭菌法,如环氧乙烷灭菌等,内窥镜可选用环氧乙烷灭菌或2%戊二醛浸泡灭菌。消毒首选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的方选化学方法。
    第三十九条  化学灭菌消毒,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择灭菌、高效、中效、低效消毒剂。使用化学消毒剂必须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制时注意有效浓度,并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定期监测。
    更换灭菌剂时,必须对用于浸泡灭菌物品的容器进行灭菌处理。
    第四十条  甲醛气体灭菌参照《医院消毒技术规范》。自然挥发熏蒸法的甲醛熏箱不能用于消毒和灭菌,也不可用于无菌物品的保存。甲醛不宜用于空气的消毒。
    第四十一条  连续使用的氧气湿化瓶、雾化器、呼吸机的管道、早产儿暖箱的湿化器等器材,必须每日消毒,用毕终末消毒,干燥保存。湿化液应用灭菌水。
    第四十二条  手部皮肤的清洁和消毒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洗手设备:
    1.病房及各诊疗室应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开关采用脚踏式、肘式或感应式。
    2.肥皂应保持清洁、干燥,有条件的医院可用液体皂。
    3.可选用纸巾、风干机、擦手毛巾等擦干双手。擦手毛巾应保持清洁、干燥。每日消毒。
    4.不便于洗手时,应配备快速手消毒剂。
    二、洗手指征:
    1.接触病人前后,特别是在接触有破损的皮肤、粘膜和侵入性操作前后。
    2.进行无菌技术操作前后,进入和离开隔离病房、ICU、母婴室、新生儿病房、烧伤病房、感染性疾病病房等重点部门时,戴口罩和穿隔离衣前后。
    3.接触血液、体液和被污染的物品后。
    4.脱手套后。
    三、洗手方法:用清洁剂认真揉搓掌心、指缝、手背、手指关节、指腹、指尖、拇指、腕部,时间不少于10—15秒钟,流动水洗净。
    四、手消毒指征:
    1.进入和离开隔离房、穿脱隔离衣前后。
    2.接触血液、体液和被污染的物品后。
    3.接触特殊感染病原体后。
    五、手消毒方法:
    1.用快速手消毒剂揉搓双手。
    2.用消毒剂浸泡双手。
    六、外科刷手应用刷子蘸洗涤剂将指甲内污物刷净,并洗净双手臂,擦干,再用手消毒剂刷手或泡手。刷手或泡手时间必须符合要求。具体方法见《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第四十三条  地面的清洁与消毒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地面应湿式清扫,保持清洁;当有血迹、粪便、体液等污染时,应即时以含氯消毒剂拖洗,消毒剂浓度详见《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二、拖洗工具使用后应先消毒、洗净、再晾干。
    第四十四条  医院应在实施标准预防(见附录一)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对感染病人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四节  消毒药械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消毒药械的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院使用的消毒灭菌药械进行监督管理。
    二、感染管理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对全院消毒灭菌药械的购入、储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存在问题及时汇报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三、采购部门应根据临床需要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对消毒灭菌药械选购的审定意见进行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必要证件,监督进货产品的质量,并按有关要求进行登记。
    四、医院自配消毒药剂,应严格按照无菌技术操作程序和所需浓度准确配制,并按要求登记配制浓度、配制日期、有效期等,以备查验。
    五、使用部门应准确掌握消毒灭菌药械的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掌握消毒灭菌药剂的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更换时间、影响消毒灭菌效果的因素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医院感染完全科予以解决。   
    第五节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医院所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由设备部门统一集中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入。
    二、医院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从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应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三、每次购置,采购部门必须进行质量验收,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账号应与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相一致,并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等,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应具灭菌日期和失效期等中文标识。
    四、医院保管部门专人负责建立登记账册,记录每次订货与到货的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产品批号、消毒或灭菌日期、失效期、出厂日期、卫生许可证号、供需双方经办人姓名等。
    五、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至使用科室。
    六、科室使用前应检查小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净等。
    七、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药剂科和设备采购部门。
    八、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以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用后,须进行消毒、毁形、并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十、医院感染管理科须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节  抗感染药物应用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抗感染药物的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医院应建立健全抗感染药物应用的管理制度。
    二、医院应对抗感染药物应用率进行统计,力争控制在50%以下。
    三、参与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工作的抗感染药物专家或有抗感染药物应用经验的医师,负责全院抗感染药物应用的指导、咨询工作。
    四、检验科和药剂科须分别履行定期公布主要致病菌及其药敏试验结果和定期向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抗感染药物信息的职责,为合理使用抗感染药物提供依据。
    五、临床医师应提高用药前相关标本的送检率,根据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结果,严格掌握适应症,合理选用药物。护士应根据各种抗感染药物的药理作用、配伍禁忌和配制要求,准确执行医嘱,并观察病人用药后的反应,配合医师做好各种标本的留取和送检工作。
    六、有条件的医院应开展抗感染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包括血药浓度监测和耐药菌(如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金黄色葡萄球菌[VRSA]及万古霉素肠球菌[VRE]等)的监测,以控制抗感染药物不合理应用和耐药菌株的产生。
    第四十八条  抗感染药物合理应用的原则:
    一、严格掌握抗感染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合理使用抗感染药物。
    二、严格掌握抗感染药物联合应用和预防应用的指征。
    三、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途径。
    四、密切观察病人有无菌群失调,及时调整抗感染药物的应用。
    五、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抗感染药物费用支出。
    第四十九条  抗感染药物合理应用的建议:
    一、已明确的病毒感染一般不使用抗菌药物。
    二、对发热原因不明,且无可疑细菌感染征象者,不宜使用抗感染药物。对病情严重或细菌感染不能排除者,可酌情选用抗感染药物。
    三、正确掌握为手术期预防应用抗感染药物的适应症和疗程。
    四、应用抗感染药物前及时正确留取临床标本。
    五、严格控制抗感染药物的皮肤、粘膜局部用药。
    六、强调综合治疗,提高肌体免疫力,不过分依赖抗感染药物。   
    第六章  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一节  门诊、急诊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五十条  门诊、急诊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县以上医院和床位数≥300张的其他医院急诊科(室)、儿科门诊应与普通门诊分开,自成体系,设单独出入口和隔离诊室,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者,应到指定隔离诊室诊治,并及时消毒。
    二、传染科门诊、肝炎、肠道门诊等应做到诊室、人员、时间、器械固定;挂号、候诊、取药、病历、采血及化验、注射等与普通门诊分开。肠道门诊必须设立专用厕所。
    三、建立健全日常清洁、消毒制度。
    四、各诊室要有流动水洗手设备,或备有手消毒设施。
    五、门诊、急诊治疗室、换药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参照本章第三节,观察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参照本章第二节,ICU的医院感染管理参照本章第五节,手术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参照本章第七节。
    六、急诊抢救室及平车、轮椅、诊察床等应每日定时消毒,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应及时消毒处理。
    七、急诊抢救器材应在消毒灭菌的有效期内使用,一用一消毒或灭菌。
    第二节  病房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五十一条  普通病房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遵守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在医院感染管理科的指导下开展预防医院感染的各项监测,按要求报告医院感染发病情况,对监测发现的各种感染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患者的安置原则应为: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分开,同类感染病人相对集中,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
    四、病室内应定时通风换气,必要时进行空气消毒;地面应湿式清扫,遇污染时即刻消毒。
    五、病人衣服、床单、被套、枕套每周更换1—2次,枕芯、棉褥、床垫定期消毒,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及时更换;禁止在病房,走廊清点更换下来衣物。
    六、病床应湿式清扫,一床一套(巾),床头柜应一桌一抹布,用后均需消毒。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床单元必须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七、弯盘、治疗碗、药杯、体温计等用后应立即消毒处理。
    八、加强各类监护仪器设备、卫生材料等的清洁与消毒管理。
    九、餐具、便器应固定使用,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和终末消毒。
    十、对传染病患者及其用物按传染病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和处理措施。
    十一、传染性引流液、体液等标本需消毒后排入下水道。
    十二、治疗室、配餐室、病室、厕所等应分别设置专用拖布,标记明确,分开清洗,悬挂晾干,定期消毒。
    十三、垃圾置塑料袋内,封闭运送。医用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开装运;感染性垃圾置黄色或有明显标识的塑料袋内,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二条  传染病房的医院感染管理在第五十一条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应设在建筑物的一端,远离儿科、新生儿、母婴室、ICU等病房,设单独的出入口。有条件的医院应设立单独的传染病区,与普通病房之间应设隔离区,有供传染病人活动、娱乐的场所。
    二、医护人员进入室内,应衣帽整洁,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三、无菌物品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
    四、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最好采用小包装。
    五、碘酒、酒精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2次,容器每周灭菌2次。常用无菌敷料罐应每天更换并灭菌;置于无菌储槽中的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提倡使用小包装。
    六、治疗车上物品应排放有序,上层为清洁区,下层为污染区;进入病室的治疗车、换药车应配有快速手消毒剂。
    七、各种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特殊感染伤口如:炭疽 、气性坏疽 、破伤风等应就他(诊室或病室)严格隔离,处置后进行严格终末消毒,不得进入换药室;感染性敷料应放在黄色防渗漏的污物袋内,及时焚烧处理。  
    八、坚持每日清洁、消毒制度,地面湿式清扫。   
    第四节  产房、母婴室、新生儿病房(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五十四条  产房、母婴室、新生儿病房(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在病房医院感染管理基础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产房周围环境必须清洁、无污染源,应与母婴室和新生儿室相邻近,相对独立,便于管理。
    1.布局合理,严格划分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区域之间标志明确,无菌区内设置正常分娩室、隔离分娩室、无菌物品存放间;清洁区内设置刷手间、待产室、隔离待产室、器械室、办公室;污染区内设置更衣室、产妇接收区、污物间、卫生间、车辆转换处。
    2.墙壁、天花板、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3.应根据标准预防的原则实施消毒隔离。现阶段对患有或疑似传染病的产妇,还应隔离待产、分娩,按隔离技术规程护理和助产,所有物品严格按照消毒灭菌要求单独处理;用后的一次性用品及胎盘必须放入黄色塑料袋内,密闭运送,无害化处理;房间应严格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二、母婴室内每张产妇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应少于5.5—6.5m2,每名婴儿应有一一张床位,占地面积不应少于0.5—1m2。
    1.母婴一方有感染性疾病时,患病母婴均应及时与其他正常木应隔离。产妇在传染病急性期,应暂停哺乳。
    2.产妇哺乳前应洗手、清洁乳头。哺乳用具一婴一用一消毒,隔离婴儿用具单独使用,双消毒。
    3.婴儿用眼药水、扑粉、油膏、沐浴液、浴巾、治疗用品等,应一婴一用,避免交叉使用。遇有医院感染流行时,应严格执行分组护理的隔离技术。
    4.患有皮肤化脓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应暂时停止与婴儿接触。
    5.严格探视制度,探视者应着清洁服装,洗手后方可接触婴儿。在感染性疾病流行期间,禁止探视。
    6.母婴出院后,其床单元、保温箱等,应彻底清洁、消毒。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分新生儿病室、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隔离室、配奶室、沐浴室治疗室得,严格管理。
    1.病房(室)入口处应设置洗手设施和更衣室,工作人员入室前应严格洗手、消毒、更衣。
    2.每张床位占地面积不少于3m2,床间距不少于90cm,NICU每张床占地面积不少于一般新生儿床位的2倍。   
    第五节  ICU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五十五条  ICU医院感染管理在病房医院感染管理基础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合理、分治疗室(区)和监护区。治疗室(区)内应设流动水洗手设施,有条件的医院可配备净化工作台;监护区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9.5m2。每天进行空气消毒,消毒方法见《医院消毒技术规范》。有条件的医院应配备空气净化装置。
    二、病人的安置应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分开,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诊疗护理活动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控制交叉感染。
    三、工作人员进入ICU要穿专用工作服、换鞋、戴帽子、口罩、洗手,患有感染性疾病者不得进入。
    四、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洗手或消毒,必要时戴手套。
    五、注意病人各种留置管路的观察、局部护理与消毒,加强医院感染监测。
    六、加强抗感染药物应用的管理,防止病人发生菌群失调;加强细菌耐药性的监测。
    七、加强对各种监护仪器设备、卫生材料及病人用物的消毒与管理。
    八、严格探视制度,限制探视人数;探视者应更衣、换鞋、戴帽子、口罩,与病人接触前要洗手。
    九、对特殊感染或高度乃要菌感染的病人,严格消毒隔离措施。
    第六节  血液净化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五十六条  血液净化室在病房医院感染管理基础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设置在清洁、安静的区域。
二、布局合理,设普通病人血液净化间(区)、隔离病人血液净化间(区)。治疗室、水处理室、储存室、办公室、更衣室、待诊室等分开设置。
    三、管理要求:
    1.建立健全消毒隔离制度。对血液透析机定期消毒,严格监测;透析器、管路应一次性使用。
    2.工作人员定期体检,操作时必须注意消毒隔离,加强个人防护,必要时注射乙肝疫苗。
    3.进入血液净化室应更衣、换鞋、戴帽子、口罩,严格洗手。
    4.应对病人常规进行血液净化前肝功能、肝炎病原学等化验检查。
    5.传染病患者血液净化在隔离净化间内进行,固定床位,专机透析,采取相应的隔离、消毒措施。急诊病人应专机透析。
    6.加强透析液制备输入过程的质量监测。
    7.对透析中出现发热反应的病人,及时进行血培养,查找感染源,采取控制措施。
    8.透析液的监测要求见第四章第二节。   
    第七节  手术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五十七条  手术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合理,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
    二、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手术室内应设无菌手术间、一般手术间、隔离手术间;隔离手术间应靠近手术室入口处。每一手术间限制一张手术台。
    四、手术器具及物品必须一用一灭菌,能压力蒸汽灭菌的应避免使用化学灭菌剂浸泡灭菌。备用刀片、剪刀等器具可采用小包装压力蒸汽灭菌。
    五、手术用器具、物品的清洁和消毒灭菌要求见第五章第三节,手术室内设消毒供应间的管理见本章第八节,加强消毒灭菌质量的监测。
    六、麻醉用器具应定期清洁、消毒,接触病人的用品应一用一消毒;严格遵守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规定。
    七、洗手刷应一用一灭菌。
    八、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毒灭菌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九、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必须湿式清洁,每周固定卫生日。
    十、严格限制手术室内人员数量。
    十一、隔离病人手术通知单上应注明感染情况,严格隔离管理。术后器械及物品双消毒,标本按隔离要求处理,手术间严格终末消毒。
    十二、接送病人的平车定期消毒,车轮应每次清洁,车上物品保持清洁。接送隔离病人的平车应专车专用,用后严格消毒。
    十三、手术废弃物品须置黄色或有明显标识的塑料袋内,封闭运送,无害化处理。   
    第八节  消毒供应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五十八条  消毒供应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卫生部(88)卫医字第6号《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见附录四)。
    二、周围环境无污染源。
    三、内部布局合理,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三区划分清楚、区域间应有实际屏障;路线及人流、物流由污到洁,强制通过,不得逆行。
    天花板、墙壁、地面等应光滑、耐清洗,避免异物脱落。
    四、有物品回收、消毒、洗涤、敷料制作、组装、灭菌、存储、发送全过程所需要的设备和条件。
    五、压力蒸汽灭菌操作程序按《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灭菌效果的监测要求见本文第四章第二节。
    灭菌合格物品应有明显的灭菌标志和日期,专室专柜存放,在有效期内使用。
    下收下送车辆,洁污分开,每日清洗消毒,分区存放。
    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拆除外包装后,方可移入无菌物品存放间,其使用与管理见第五章第五节。
    七、有明确的质量管理和监测措施:
    对购进的原材料、消毒洗涤剂、试剂、设备、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等进行质量监督,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消毒供应室。
    对消毒剂的浓度、常水和精洗用水的质量进行监测;对自身工作环境的洁净程度和初洗、精洗、组装、灭菌等环节的工作质量有监控措施;对灭菌后成品的包装、外观及内在质量有检测措施。   
    第九节  口腔科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五十九条  口腔科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设器械清洗室和消毒室。
二、保持室内清洁,每天操作结束后应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三、对每位病人操作前后必须洗手;操作时必须戴口罩、帽子,必要时配戴防护镜。
    四、器械消毒灭菌应按照"去污染--清洗--消毒灭菌"的程序进行。
    五、凡接触病人伤口和血液的器械(如手机、车针、扩大针、拔牙钳、挺子、凿子、手术刀、牙周刮治器、洁牙器、敷料等)每人用后均应灭菌;常用口腔科检查器、充填器、托盘等每人用后均应消毒。
    六、器械尽量采用物理灭菌法灭菌,有条件的医院可配备快速压力蒸汽灭菌器;如使用化学灭菌剂,每日必须进行有效浓度的测定。
    七、麻药应注明启用日期与时间,启封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现用现抽,尽量使用小包装。
    八、修复技工室印模、蜡块、石膏模型及各种修复体应使用中效以上消毒方法进行消毒。
    九、X先照相室应严格控制拍片中的交叉感染。
    十、用后的敷料等医用垃圾的处理见第七章。
    第十节  输血科(血库)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六十条  输血科(库)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合理,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血液储存、发放处、成分室采血室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区设在半清洁区。
    二、管理要求:
    1.进入输血科的血液及试剂必须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2.必须严格按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和操作。
    3.各区洁净度的要求:采集患者自体血、储存、发放血液应分室在Ⅱ类环境中进行,血浆置换术应Ⅱ类环境中进行,并配备有相应的隔离设施。
    4.保持环境清洁,每日清洁桌面、地面,被血液污染的台面应用高效消毒剂处理。
    5.储血冰箱应专用于储存血液及血液成份,定期清洁和消毒,防止污染。每月对冰箱的内壁进行生物学监测,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和霉菌。
    6.感染病人自体采集的血液应隔离储存,并设明显标志。
    7.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注射乙肝疫苗,定期检查乙型肝炎病毒抗体水平。接触血液必须戴手套,脱手套后洗手。一旦发生体表污染或锐器刺伤,应及时处理。
    8.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血和血液污染物必须分类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节  内窥镜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六十一条  内窥镜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设诊查区、洗涤消毒区、清洁区。
    二、保持室内清洁,操作结束后严格进行消毒处理。
    三、内窥镜室工作人员必须经过预防医院感染相关知识的培训,包括内窥镜的清洁、消毒或灭菌、使用中消毒剂的监测、记录和保存、个人防护措施等。
    四、进入人体无菌组织或器官的内窥镜如脑室镜、胸腔镜、腹腔镜、关节镜等必须灭菌。消化道内窥镜、呼吸道内窥镜、阴道镜等必须消毒;活检钳应灭菌处理。
    五、进行内窥镜诊治前需对病人做乙肝表面抗原(HBsAg)等过筛检查,有条件的医院应进行抗-HCV等过筛检查。
    六、HBsAg阳性者、已知特殊感染患者或非特异结肠炎患者等,应使用专用内窥镜或安排在每日检查的最后。
    七、用后的内窥镜及附件应立即去污染、清洁,清除管道中的血液、粘液及活检孔和抽吸孔内的残留组织,洗净的内窥镜应沥干水份后再进行消毒。
    八、内窥镜的消毒须使用高效消毒剂,如2%戌二醛消毒浸泡30分钟,消毒后用无菌蒸馏水充分冲洗。内窥镜、活检钳的灭菌环氧乙烷或2%戊二醛浸泡10分钟,具体方法见《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九、HBsAg阳性病人和其他特殊感染病人用过的内窥镜应先消毒,再常规清洗消毒。
    十、肿瘤病人用过的内窥镜应先常规清洗、消毒,再用毛刷刷洗,酒精消毒。
    十一、消毒后的内窥镜,储存前后干燥处理,再悬挂保存于无菌柜内。
    十二、操作和清洗内窥镜时应穿防渗漏工作外衣,戴橡胶手套,有条件的医院可配备防护镜和面罩,工作人员应接种乙肝疫苗。
    十三、每日监测使用中消毒剂的有效浓度,记录保存,低于有效浓度立即更换。   
    第十二节  导管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六十二条  导管室(含介入治疗)的医院感染管理在手术室医院感染管理的基础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一次性使用无菌治疗用品的管理按第五章第五节的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使用导管不得重复使用。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产品,其说明书未界定一次性使用的导管,应按去污染、清洗、灭菌的程序进行处理。
    1.导管应编号、记录使用情况。
    2.用过的各类导管经高效消毒剂消毒后用高压水枪冲洗。
    3.检查导管的长度,表面是否光滑、打折,用放大镜检查有无裂痕,官腔有无阻塞。
    4.用含酶清洗液浸泡、清洗,蒸馏水高压冲洗,高压气枪干燥。
    5.用密封袋密封,环氧乙烷灭菌,监测合格,注明灭菌日期及失效期。
    6.电极导管要检查测试导电性,并记录结果。
    7.传染病人用过的导管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节  检验科及实验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六十三条  检验科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工作人员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必要时穿隔离衣、胶鞋,戴口罩、手套。
    二、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检验用品,用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静脉采用必须一人一针一管一巾一带;微量采血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片;对每位病人操作前洗手或手消毒。
    四、无菌物品如棉签、棉球、纱布等及其容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开启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使用后的废弃物品,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五、各种器具应及时消毒、清洗;各种废弃标本应分类处理(焚烧、入污水池、消毒或灭菌)。
    六、报告单位消毒后发放。
    七、检验人员结束操作后应及时洗手,毛巾专用,每天消毒。
    八、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每天对空气、各种物体表面及地面进行常规消毒。在进行各种检验时,应避免污染;在进行特殊传染病检验后,应及时进行消毒,遇有场地、工作服或体表污染时,应立即处理,防止扩散,并视污染情况向上级报告。
九、菌种、毒种按《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参照检验科的管理要求。实验动物应严格管理,防止逃逸或造成人与实验动物的交叉感染;实验后的动物必须焚化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节  营养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六十五条  营养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合理,设专用交通通道和出入口,并设有消毒、更衣、盥洗、通风、冷藏、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和废弃物存放等设施。操作间、厨房进入口、厕所等处应设洗手装置。
    二、营养厨房配制,卫生及管理要求,食品与食具的卫生要求,对工作人员的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十五节  洗衣房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六十六条  洗衣房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合理,洁污分开,通风良好;分为洗涤区,压烫、折叠区,清洁衣物存放区。物流由污到洁,顺行通过,不得逆流。
    二、指定地点收集污物,避免在病房清点,专车、专线运输。运送车辆洁污分开,每日清洗消毒。
    三、认真执行衣物清洗的规章制度,分类清洗。被血液、体液污染的衣物应单独消毒、清洗。消毒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消毒一般物品有效氯含量>=250mg/L,消毒污染物品有效氯含量>=500mg/L,煮沸消毒为20-30分钟。洗涤剂的洗涤时间为1小时。传染病污染的衣物,封闭运输,先消毒后清洗。
    四、清洁被服专区存放。
    五、工作环境保持卫生,每日清洁消毒,每周大扫除。
    六、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每日洗澡更衣,接触污物后洗手。   
    第七章  医院污物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医院污物的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废弃物分类收集处理,感染性废弃物置黄色塑料袋内密闭运送、无害化处理。
    二、锐器(针头、穿刺针等)用后应放入防渗漏、耐刺的容器内,无害化处理。
    三、医院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焚烧炉,废气排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标准。
    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卫生行政部门商环保部门建立专门处理场所,对医院污物进行集中处理。
    第六十八条  医院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附录一:
                             术语
    一、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二、医院感染监测:是指长期、系统、连续地观察、收集和分析医院感染在一定人群中的发生、分布及其影响因素,并将监测结果报送和反馈给有关部门和科室,为医院感染的预防控制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综合性监测:是指对全院住院病人进行综合性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监测。
    四、目标性监测:是指根据医院感染管理的重点,对选定目标开展的医院感染监测,如ICU病人的监测、外科术后病人的监测、新生儿的监测、抗感染药物乃要监测等。
    五、医院感染散发:是指医院感染在某医院或某地区住院病人中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历年是指情况大致相同的年份。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可因医院、时间、感染部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六、医院感染流行:是指某医院、某科室医院感染发病率显著超过历年散发发病率水平。
    七、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某医院、某科室的住院病人中,短时间内,突然发生许多医院感染病例的现象。
    八、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是指在某医院、某科室的医院感染病例数增加快,短期内不能控制。
    九、医院感染发病率: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住院病人中发生医院感染新发病例的频率,其计算公式为:
    医院感染发病率=一定时间内医院感染新发病例数÷同期的住院病人数×100%
    十、医院感染罹患率:用于衡量住院病人中发生医院感染新发病例频率的一种方式,一般用于小范围或短时间的流行,可以日、周、月或一个流行期为时间单位,分母应为暴露于危险因素的病人数,分子为同一危险因素所致医院感染新发病例数。其计算公式为:
    医院感染罹患率:观察期间医院感染新发病例数÷同期暴露于危险因素的病人数×100%
    十一、标准预防:认定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须进行隔离,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或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其基本特点为:(1)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2)强调双向保护,既防止疾病从病人传至医务人员,又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至病人;(3)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微粒隔离。
    十二、保护性隔离措施:是指为预防高度易感病人受到来自其他病人、医务人员、探视者及病区环境中各种条件致病微生物的感染,而采取的隔离措施。
    十三、抗感染药物:是指用以治疗病原体(病毒、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细菌、螺旋体、真菌、原虫、蠕虫等)所致感染的各种药物,其中包含抗菌药物(抗生素、合成类抗菌药)、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真菌药和抗病毒药物。   
附录二:
                  医院感染病例报告卡(略)
附录三:
                  各类人员培训内容
    为有效控制医院感染,医院各类人员均应接受医院感染管理知识的培训,并作为在职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训内容应根据各类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职责,有所侧重:
    一、共同培训内容:医师、护士、医技、管理、后勤人员均需掌握。
    (一)职业道德规范、国家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等。
    (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目的、意义。
    (三)医院废弃物管理、锐器伤及其所致血液、体液传播疾病的预防。
    二、各类人员培训的重点内容:
    (一)医师:
    1.医院感染概论(概念、暴发流行、内源性感染、微生态失衡)。
    2.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医院感染监测。
    3.细菌耐药机制、抗感染药物合理应用与抗感染治疗新知识。
    4.侵入性操作相关医院感染的预防。
    5.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常识、医院感染的预防。
    6.本专科常见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
    (二)护士:
    1.医院感染管理概念。
    2.消毒、灭菌、隔离知识与进展及其在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中的应用;消毒、灭菌药械的合理使用与浓度监测。
    3.重点科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4.医院感染的监测。
    5.侵入性操作相关医院感染的预防。
    6.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医院感染管理。
    7.抗感染药物的合理应用、合理给药与毒副反应。
    8.本专科常见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
    (三)医技人员:
    1.《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内容。
    2.本科室医院感染的特点与控制。
    3.消毒剂合理应用与浓度监测。
    4.侵入应操作相关医院感染的预防。
    5.检验科临床微生物人员:临床微生物学(包括细菌和相应药物选择)与医院感染管理知识。
    6.药剂科人员:抗感人药物的管理与合理应用,作用机制与毒副反应。
    (四)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
    应根据专职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工作分工确定培训内容,医师、护士、检验人员应有一定的差别。
    1.医院感染管理的新进展。
    2.《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与法律、法规。
    3.医院感染的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与预防措施。
    4.本院各科室和部门医院感染的特点、管理要点及控制措施。
    5.消毒学基本原理与消毒灭菌新进展。
    6.医院感染流行、暴发流行的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监测方法。
    7.抗感染药物学与感染病学的相关内容,临床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临床疾病学、医院流行病学、统计学的相关内容。
    8.医院感染管理的科研设计与方法。
    9.参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班与学术活动。
    (五)行政管理人员:
    1.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及其理论的进展,本院、本管辖领域医院感染管理的要点、相关管理知识、管理方法。
    2.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主管院长、医务处(科)长、护理部主任应参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
    (六)后勤人员:
    1.各部门人员应掌握的共应知识:
    (1)消毒、灭菌、各地基本知识,消毒剂的选用,洗手知识。
    (2)医院各类物体表面的消毒和废物分类、转运、储存与处理。
    2.各部门人员应分别掌握的知识:
    (1)污水站人员:《医院消毒技术规范》有关医院污水处理的规定。
    (2)垃圾站工作人员:《医院消毒技术规范》有关医院污物消毒处理的规定。
    (3)太平间工作人员:《医院消毒技术规范》有关太平间消毒的规定。
    (4)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卫生法》与《医院消毒技术规范》有关餐具和卫生洁具的消毒、餐饮人员个人卫生习惯等有关规定。
    (5)洗衣房工作人员:《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医院消毒技术规范》有关洗衣房管理与消毒的规定。
    (6)设备科工作人员: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医院感染管理。
    (7)卫生员:消毒隔离基本知识,相关消毒药械的正确使用,清洁程序(如由洁至污,接触病人后洗手,保持工作服整洁与自身防护等)及清洁方法等。   
附录四:
                    锐器伤的预防   
一、如不慎被锐器刺伤,应立即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清创,对创面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并进行血源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随访。
    二、被HB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应在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高价球蛋白,同时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10ug、5ug、5ug(按0、1月、6月间隔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48号
  
  
  
  
颁布日期:20060706  实施日期:20060901  颁布单位:卫生部
  
  
  
    
   
   
   
  
  
   

      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
      二○○六年七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第六条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
      (五)研究并制定本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及出现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体感染病例等事件时的控制预案;
      (六)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问题;
      (七)根据本医院病原体特点和耐药现状,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指导意见;
      (八)其他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事宜。
   
  第八条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
      (三)对医院感染发生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四)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
      (五)对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导;
      (六)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七)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工作;
      (九)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
      (十)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十一)组织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二)完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卫生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成员由医院感染管理、疾病控制、传染病学、临床检验、流行病学、消毒学、临床药学、护理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有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诊断的技术性标准和规范;
      (二)对全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全国医院感染发生状况及危险因素进行调查、分析;
      (四)对全国重大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和业务指导;
      (五)完成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负责指导本地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性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对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进行控制。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监测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时,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感染因素,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感染源的传播和感染范围的扩大。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应当根据情况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医院感染的调查和控制工作,并可以组织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四章 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医院感染管理的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充分发挥医院感染专业技术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医院感染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专业知识,并能够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医务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工勤人员应当掌握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基础卫生学和消毒隔离知识,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五)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二)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三)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四)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五)灭菌:杀灭或者消除传播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细菌芽胞和真菌孢子。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采供血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源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1月30日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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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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