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大青叶

胎盘必须预处理吗?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10-23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规范的要求没有预处理的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10-23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胎盘有毒?毒从何来?都说能大补的,咋就有毒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10-23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白天使 发表于 2019-10-23 08:43
胎盘是病理性废物,需要冷冻后暂存,集中送殡仪馆焚烧。
按国家规范的要求没有预处理的规定。

病理性废物怎么不是医废处置机构处置,而是殡仪馆?这个不符合规范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10-23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对胎盘预处理,使用福尔马林浸泡,再使用印有“有毒”的袋子装。这样避免有人贩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10-23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常产妇的胎盘属于个人所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人的胎盘属于病理性废物。既然按病理性废物处置,为什么还要福尔马林等预处理?有毒这一个出处在哪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10-23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地政府有红头文件,就必须按照要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10-23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们医院也是非感染的病人签字自己拿走,感染性的医院按感染性垃圾统一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10-23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是每个胎盘单独包装,与回收医疗废物的人员数个数,然后集中称重,作为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10-23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huangying 发表于 2019-10-23 09:08
病理性废物怎么不是医废处置机构处置,而是殡仪馆?这个不符合规范吧。

我们的病理性废物包括残肢、胎盘、死胎等不是送医废处理厂家的,市里规定这个送殡仪馆,需要焚烧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10-23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白天使 发表于 2019-10-23 08:43
胎盘是病理性废物,需要冷冻后暂存,集中送殡仪馆焚烧。
按国家规范的要求没有预处理的规定。

湖北省是这么规定的,所以我们也是这么处理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10-23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愚见:不是胎盘有毒,是发文的有毒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福尔马林是防腐处置,如果有冰柜就不需要用福尔马林防腐。
普通产妇的胎盘根本不需要特殊处置;传染病产妇的胎盘需要特殊处置,但是是用消毒剂,而不是福尔马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10-23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白天使 发表于 2019-10-23 08:43
胎盘是病理性废物,需要冷冻后暂存,集中送殡仪馆焚烧。
按国家规范的要求没有预处理的规定。

病理性废物不需要送殡仪馆。只要死胎需要送殡仪馆焚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10-23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青叶 发表于 2019-10-23 08:17
到现在,快一个月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也没有提供专用的“有毒”包装袋,我们只能按原来的使用医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只能为你们特制这样的包装袋的,因为其他地方没有这样“有毒”的
回复 1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10-23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wxzzy 发表于 2019-10-23 07:59
我们有无害化处理,每个胎盘装一个医疗垃圾袋,袋内加含氯消毒剂。按个数交接。

这个处置过分了,完全没必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10-23 10: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尔马林作用是防腐。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有低温贮存或防腐条件”。
文件与办法是不冲突的,只是统一了防腐措施为福尔马林浸泡。
文件中“等措施进行预处理”,是否包含低温贮存,建议咨询上级主管部门,若可以则配置一台贮存冰箱即可,做好登记交处置机构统一处理,若不行只能按文件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10-23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预处理,在科室24小时内由收集人员收集至医疗废物暂存处冰柜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10-23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规定:可能是为防止有人贩卖胎盘,做这样的处理和标识。
就胎盘本身管理来:有国家规定,不需要这样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10-23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青岛市卫生局。
卫生部办公厅 2005年3月31日印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10-23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预处理的目的应该是预防某些人将胎盘用于他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txyy_ygk 发表于 2019-10-23 09:47
个人愚见:不是胎盘有毒,是发文的有毒!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 ...

集中处置单位一直独大,不要紫河车可以,但是这样的发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