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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水中花

[讨论]产科新生儿的纸尿裤是医疗废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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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5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xxxxxx666666 的帖子

提示一下你咯,《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上写得很清楚。我就想了解一下你的理解与我的理解是否一致。不要借字如金嘛,沟通一下,或许可以安慰很多受伤的心灵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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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5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吧,冰箱,24小时。原理是万一出问题可以核对,查找原因,然后才可以再进行处理(销毁)。如果不放在冰箱里血液理化指标会发生变化,无法鉴定。
这个问题可以开一个专题,好多人(搞院感的)不清楚或者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 本帖最后由 xxxxxx666666 于 2007-6-5 17: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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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5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楚楚 于 2007-6-5 17:10 发表
提示一下你咯,《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上写得很清楚。我就想了解一下你的理解与我的理解是否一致。不要借字如金嘛,沟通一下,或许可以安慰很多受伤的心灵哟!

谁受伤啦?楚版吗?不像嘛。楚版对工作还是很在行地,不夸一下是不行地!提出的很多问题都是一般的院感管理人员不注意的问题,说明造诣颇深啊!
大拇指的图标呢?暂时没找到,下次补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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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5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3 xxxxxx666666 的帖子

看来检查我们的“专家”跟你是亲戚,强烈建议:再细看《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同时明确二个概念血样与血袋是不同的。: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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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5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产科新生儿的纸尿裤是医疗废物吗?

本人认为不应该属于医疗废物,但是在目前像温家宝总理所说我们现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对业务知识理解很好,国家也反复讲卫生部郭处长培训时再三提到医疗废物要减量化。但实际上我们在操作过程中是什么呢?我们在面对卫监所执法捡查时他们认可是什么呢?…这一切需要学习、交流、沟通、抗争、等等以达到大家统一认识真正将医疗废物做到科学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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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6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文件
卫医发[2000] 184号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二十七条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三十六条  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我的理解是保存血袋可能是为了对输血不良反应提供佐证,但是问遍了相关人员,都说不知道为什么。
楚版这个问题应该开一个专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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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6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nglssl.com/Article/ArticleShow.asp?ArticleID=2575
“无过错输血感染”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
近年来,全国各地医患纠纷频繁发生,医疗投诉居高不下。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1998年,仅中消协收到的医疗投诉就比上年增加了1倍多,主要反映,一是有个别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对患者不应有的伤害。二是某些药品及医疗器械质量无保证,导致消费者病情加重、致残甚至死亡;或输血、输液时,使患者感染上病菌。三是专业技术不精,导致错诊、误诊,造成医疗事故,等等。到了1999年,医疗投诉成为该年度消费者投诉十大热点之一。可见,输血感染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所谓“无过错输血感染”,指的是就诊人因在医疗活动中接受输血而感染疾病,而医方在输血中不存在过错。无过错输血感染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输血者存在某种感染性疾病;
、排除该输血者在医疗机构就诊输血前本来已是某种病原体隐性携带者的可能性。因为患者来院就诊时,必然伴有不良的健康状况,在抵抗力减弱时,“健康”的病原携带者是极易发病的。
、输血感染是发生在医疗机构就诊的时间之内。这就需要排除在到达医疗机构之前和离开医疗机构之后受到感染的可能性。
患者受到的输血感染是在医疗机构内,这就需要排除患者在除本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地域内受到感染的可能性。
患者在院内发生输血感染,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无过错。例如当献血者感染病毒而尚未发病,处于潜伏期时,血液已处于病毒血症但无临床症状且还查不到该病毒抗体,在这段时间(有人称之为“窗口期”)血站和医疗机构都无法查出血液中是否存在某种病原,因此发生的输血感染,就应属于无过错输血感染。目前全世界尚未解决丙肝感染的“窗口期”问题。因此,对于输血后出现丙肝感染纠纷,作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要慎之又慎。
在输血感染中判断医方有无过错的标准是医方在输血中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对输血的有关规定。目前国家有关输血方面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过错输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临床用血必须有合法的血液来源,一般应取至血站。因为血站是法定的采血机构,国家对血站的工作有明确严格的规定,能够保证供血的质量。如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血液入库、核对、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核对验收内容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懈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型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2)输血科(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3)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应符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地求。
(4)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中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M3合格。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就诊者须具备输血的适应症,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售货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杜绝不必要的输血。常见的输血适应症有:(1)急性失血性休克;(2)贫血:血红蛋白降至50~60克/升,并伴有缺氧症状;对补剂无效的原发症如白血病、感染及肝肾疾病引起的贫血;急性溶血性贫血和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血红蛋白低于正常的50%~70;(3)血小板减少,低于20×10 /升;(4)凝血因子缺乏:如纤维蛋白原降至0.8克/升;VIII因子缺乏;IX因子缺乏等;(5)某些疾病:如低丙种球蛋白症;麻疹;破伤风;肝炎;(6)预防Rh(D)自身免疫;(7)外科手术中失血。
6、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持售货员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的自体输血等)进行输血。
7、医务人员应履行申请与告知义务:
(1)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2)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废病历。
8、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与交*配血应符合法定要求。
9、发血: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标签破损、字迹不清;血袋有破损、漏血;血液中有明显凝块;血浆呈现乳糜状或暗灰色;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红细胞层呈紫红色;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10、输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2)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床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3)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4)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5)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察观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6)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配血试验记录;
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搞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搞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做进一步鉴定;
(7)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11、在输血过程中所用的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输液针、注射针、采血器、药液过滤器、血袋等八种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
12、有关证据的保全:
(1)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2)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科)。
(3)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输血符合上述要求,一般可以认为医方无过错。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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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6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w版不鸣则已,一鸣惊人。握握手吧。:)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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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8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一枝梅:如果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凡接触病人血液、体液或排泄物的属于感染性废物,因此,应该是医疗废物,并且属于感染性废物。那麽贵院的所有病人卫生间都安置的医疗垃圾桶?您的医疗废物产量如何?:P 可怜蓝天白云: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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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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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新生儿纸尿裤也算的话,我看大家使用的手纸也算医疗废物。在这里我提倡相对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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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说在病房里面叫产妇不能称为病人,是吧,那不是病人的产妇及其新生儿排泄用的就不能叫医疗垃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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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8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制度好多都是这样,不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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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8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应该不是医疗废物,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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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9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水中花 的帖子

我认为如果新生儿是健康的,那他/她所用过的纸尿裤应该属于生活垃圾,版主认为呢的呢?: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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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9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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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如果新生儿是健康的,那他/她所用过的纸尿裤应该属于生活垃圾,版主认为呢的呢?: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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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产科是生理产科,未进NICU的新生儿不应视为“病人”,既然不是病人,那他(她)的尿裤、尿垫就不属于医疗废物。可是,有些“领导”却机械的认为医院里产生的尿垫都属医疗废物:L   理解上有差距啊,但更主要的是怕担责任:@  只有不惜牺牲环保喽:funk:
窥孔之见,不要外传啊,要得罪人的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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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水中花 的帖子

在法律法规到基层具体操作中确实存在一亇可操作性的问题,卫监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他们在执法过程中也有难处,理解万岁。我们跟他们的关系是息息相关,缺了谁工作都做不好,平时都沟通、交流、争论目的是一亇把工作做好,做正确的事。我们现已达成共识,把此类问题提上去,在国家法规未改动之前按医疗废物处理。因为我们这里生活垃圾也是要收处置费的根据重量收费而医疗废物根据床位固定收费,所以这问题我就没必要去争了,只不过是放的收集袋不同而己,並可为医院节约开支。还是把有限的时间去做更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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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9 yzz 的帖子

非常赞同!: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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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9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儿尿不湿属于医疗废物吗?

我们曾经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将小儿尿不湿做为一次性卫生用品,要求临床按感染性医疗废物收集进行焚烧,但后来再琢磨它不是病人所产生的,也就是说不是受到病儿的排泄物污染,再加上焚烧确实不易,既费油又费时,难烧掉。请问大家医院是如何做的?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院肯定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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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2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区别对待吧,有肠道传染病,比如伤寒的小孩尿不湿肯定是医疗废弃物而且是感染性的,一般的小孩我认为不是的,家里的孩子也用尿不湿不都是丢生活垃圾里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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