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见到关于这方面管理的文件。但是在《2017 年欧洲肝病学会临床实践指南:HBV感染的管理》中对“医疗保健工作者”特殊人群HBV感染的治疗提及:根据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推荐意见,不应剥夺单纯HBV感染者从事外科、牙科、内科或相关医疗保健领域的工作和学习资格。然而,在从事特定的外科、产科和牙科工作时,医务工作者持续存在的皮肤损伤具有将HBV传染给患者的潜在风险。因此,即使未必满足典型的抗病毒治疗适应证,体内有HBV复制的医务工作者也需要进行抗病毒治疗以减少在易于发生暴露的程序中将HBV直接传染给患者的风险。HBsAg阳性且HBV DNA>200IU/ml的外科医生、妇科医生及牙科医生等医务工作者,在再次从事易于发生HBV暴露的工作程序前,可选用强效的ETV、TDF或TAF进行治疗,将HBV DNA理想地控制在检测不出或至少<200IU/ml的水平(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推荐:<1000IU/ml;其他许多国家推荐:<2000IU/ml)。对执业外科医师服用NAs的依从性和有效性应进行监测。这种政策的长期安全性、有效性、并发症和经济性尚不知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