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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髓灰质炎2003年开始按甲类管理,2013年开始不再按甲类管理。
1、2003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7 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2、2013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3、2013年11月4日国卫疾控发【2013】2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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