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皖卫医【2012】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业务素质及管理能力,切实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依据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是指医疗机构中专门从事医院感染相关监测、督查、指导、培训及管理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下同),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专职人员的考核管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等级评审、等次复核与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 省卫生厅委托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全面负责对各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管理。
第二章 科室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 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应为一级职能科室,直属院长或业务副院长领导,不应隶属于医务管理、护理管理等其他职能部门。院长作为医院感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负责,分管院长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每250张实际开放床位应配备专职人员1名。专职人员应由临床医学、护理、临床微生物学、公共卫生等不同专业人员组成。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包括县、市级专科医院)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医师。
第八条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临床工作经历,新分配或新调入医院感染管理科的工作人员应经临床、医技等相关科室轮转满2年。熟悉医院临床工作程序,具备一定临床工作经验。
第 九条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人员;二级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人至少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三级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科负 责人应具备副高以上(含副高)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熟练掌握医院感染管理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文字撰写及沟通能力,从事医院感染管理 专业不少于2年,原则上连续任职不少于5年并相对固定。
第三章 专职人员职责与管理
第十条 专职人员承担医院感染相关监测、督查、指导、培训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全院各科室、各部门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根据卫生学要求,对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部门的分区布局、工作流程等工作提供指导;
(三)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四)对医疗机构新开展的医疗技术的临床准入提出医院感染管理措施和流程设置;
(五)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
(六)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七)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制度的培训;
(九)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
(十)参与医院感染性疾病诊疗会诊和医院组织的全院性医疗质量检查工作;
(十一)对消毒灭菌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并参与采购招标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十二)组织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三)完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医疗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建立全省医院感染管理办公网络平台,及时发布相关要求,并对全省专职人员实行动态考核管理。
第四章 专职人员培训与考核
第十二条 专职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制度,持证上岗,并定期完成相应的业务学习。
(一)专职人员上岗前或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工作2年内,应参加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组织的岗位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每年参加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组织的培训和工作会议。
(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专职人员至少每2年参加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交流会一次。
(四)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专职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省级以上本专业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术交流会一次。
第十三条 专职人员岗位培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职人员岗位培训委托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负责,由中心组织制定培训大纲、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组织授课等。
(二)培训采取集中理论授课和实习基地的实践技能培训两种形式进行。
(三)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工作5年以下专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其中理论授课1周,实践技能培训1周;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工作5年以上,近3年取得卫生部培训基地颁发岗位培训证书者可直接换发我省岗位培训合格证;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没取得岗位培训证书者,培训时间不少于1周,不安排实践技能培训。
(四)理论培训结束进行理论考试,采取闭卷考试形式;实践技能培训结束学员提交综述或学习心得体会,并由实习医院进行考核考试。质控中心组织授课教师对学员给出综合成绩,成绩合格者发给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章 专职人员待遇
第十四条 作为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人应享有其他一级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应的政治、工作、学习和生活待遇。
第十五条 医院感染管理专业是有一定职业风险的专业工作,其工作人员应享受感染病科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关心、支持医院感染管理科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在专职人员的奖金分配和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第六章 各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重视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督促专职人员投入足够精力和时间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参加相关专业培训。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如下行为之一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评价:
(一)未按要求设置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专职人员的;
(三)未按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和评价,无监测资料。
(四)未将医院感染管理内容作为专项纳入医疗例会(或科主任例会,院长查房)。
(五)限制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参加专业培训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