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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职责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1.后勤部门为医疗废物管理主管责任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回收、运送人员及其职业防护的管理;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登记、交接等工作流程的管理;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2.医院感染管理科为医疗废物管理监督和指导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分类收集清单和流程并监督执行;负责全院医疗废物处置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现场的规范处理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3.护理部为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执行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临床科室执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时贮存、交接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4.科室负责人为科室医疗废物规范管理第一责任人,确保医疗废物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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