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卡等级:无名新人
- 打卡总奖励:8
- 最近打卡:2024-08-06 14:25:36
|
老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开展内镜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内镜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
第六条从事内镜诊疗和内镜清洗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内镜清洗消毒方面的知识,接受相关的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内镜的清洗消毒应当与内镜的诊疗工作分开进行,分设单独的清洗消毒室和内镜诊疗室,清洗消毒室应当保证通风良好。内镜诊疗室应当设有诊疗床、吸引器、治疗车等基本设施。
第八条不同部位内镜的诊疗工作应当分室进行;上消化道、下消化道内镜的诊疗工作不能分室进行的,应当分时间段进行;不同部位内镜的清洗消毒工作的设备应当分开。
第九条灭菌内镜的诊疗应当在达到手术标准的区域内进行,并按照手术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条工作人员清洗消毒内镜时,应当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防渗透围裙、口罩、帽子、手套等。
新规范:第5.3.5条规定不同系统(如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软式内镜的清洗槽、内镜自动清洗机应分开设置和使用。
个人观点:医疗是一个高危险行业,患者身心安危放在第一位,规范从严不从宽为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