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通知(南环字[2006]67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8月31日
南环字[2006]67号
关于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辖区内各高校、科研院所:
近期我局在可利江开展日常水质监测过程中发现水质氰化物局部污染点异常情况,这是近十年来我市内河首次检出氰化物指标,经排查及时消除了污染。为保护环境、防止高校、科研院所对日常研究实验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或其它剧毒物品的实验室废弃物处置不当而造成环境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实验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环办[2004]15号)的要求,特做如下通知:
一、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应提高环境安全意识,充分认识日常研究实验室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防止实验室类污染危害环境的情况发生。
二、各使用化学、生物药剂的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日常研究实验中产生的一般实验废弃物的管理,所有废水、废气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三、禁止随意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凡含有重金属或其它剧毒物品的实验废弃物的处置,必须事先将处置方案报环保部门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处置。
四、对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实验室,应彻底消除污染隐患后,向环保部门登记备案,禁止将废弃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设备器皿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
我局近期将对市区内高校、科研单位的实验室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通知要求的作为,将依法查处。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 环保 实验室 监管 通知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6年8月14日印发
(共印3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