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文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均属于感染性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上述法规和规章均只对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的处置做了就地灭菌或消毒的特别规定,没有对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等感染性度物的处置做特别规定,因此,根据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省医院感染质量控制中心提出的: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和容器,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落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后放入黄色专用包装袋,有效封口,按照感染性废物处理;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无需消毒,放入双层黄色专用包装袋,有效封口,按照感染性废物处理的方法不违反我国现行的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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