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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8-5-4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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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老师们提醒,在《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WS/T510-2016中找到相关规定,7.7.4碘伏、复合碘消毒剂、季铵盐类、氯乙定类、碘酊、醇类皮肤消毒剂应注明开瓶日期或失效日期,开瓶后的有效期应遵循厂家的使用说明,无明确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根据使用频次、环境温度湿度等因素确定使用期限,确保微生物污染指标低于100CFU/ml。连续使用最长不应超过7 d;..........谢谢老师们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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