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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T 591—2018 医疗机构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7 预检分诊
7.1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本机构的服务特性建立相应的预检分诊制度。
7.2 医疗机构应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7.3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7.4 医疗机构在门急诊可通过挂号时询问、咨询台咨询和医师接诊时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患者开展传染病的预检;在必要时,可建立临时预检点(处)进行预检。
7.5 预检、分诊点(处)应配备体温计(枪)、手卫生设施与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等,以便随时取用。
7.6 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注意询问患者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患者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患者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7.7 经预检为需要隔离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应将患者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7.8 医疗机构应设置醒目标识、告示、指引牌等,指引需要隔离的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至感染性疾病科门诊或分诊点就诊。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及时将患者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
7.9 从事预检、分诊的工作人员接诊患者时,应采取标准预防的措施。如怀疑其患有传染病时,应依据其传播途径选择并使用适宜的防护用品,并正确指导患者使用适宜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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