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的外包装属于生活垃圾。
依据: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 2017-30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商务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全面落实健康中国的战略部署,提高医疗行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按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 〔 20 17 〕 26 号.以下简称 《 实施方案 》)要求,决定在医疗机构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二、明确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一)明确分类类别。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等相关规定严格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管理.规范收集暂存,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属性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 1、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易腐垃圾。主要包括食堂、办公楼等区域产生的餐厨垃圾、瓜果垃圾、花卉垃圾等。 3、可回收物。主要包括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塑料类包装袋、包装盒、包装箱,纸张.纸质外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过擦拭或熏蒸方式消毒处理后废弃的病床、轮椅、输液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