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同沧浪之水老师:“有人说,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本身就由设备科负责采购,那么相关证明审核为什么不能由他们负责呢?一条龙负责到底,这项工作就全权由设备科负责,若果问责,也由设备科承担。而按照目前的操作程序,若果相关证明审核出现纰漏,该问责的是院感科,负责采购的设备科却没有责任。而设备科采购这些药械、器械等时又没有向院感科备案的义务。这样的操作程序,是否值得商榷呢?
期盼《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修订时,能否撤掉审证这项职能呢?”
院感审证与采购部做了重复劳动。况且一次性消毒药械范围太多,没有一个相对应的资料说明,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审证责任重大,也是一头雾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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