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盼《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修订时,能否撤掉审证这项职能呢?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在实际工作中,院感部门对这项工作落实的情况怎么样呢?
有人说,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本身就由设备科负责采购,那么相关证明审核为什么不能由他们负责呢?一条龙负责到底,这项工作就全权由设备科负责,若果问责,也由设备科承担。而按照目前的操作程序,若果相关证明审核出现纰漏,该问责的是院感科,负责采购的设备科却没有责任。而设备科采购这些药械、器械等时又没有向院感科备案的义务。这样的操作程序,是否值得商榷呢?
期盼《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修订时,能否撤掉审证这项职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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