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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号)(详见附件4),其中提出“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取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备案为告知、备而待查性质,不属于行政审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经营企业在购进和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时,不应再要求产品责任单位提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根据文件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在购进和使用此类消毒产品索证时可否不再要求产品责任单位提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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