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预防用药的时限看,超过24小时后48小时内也不算是及时用药及时采取措施范围了呀。超过48小时就不能明确被暴露者患病是否与本次暴露有关了吗?那又有什么证据能明确超过48小时就与本次暴露无关呢?如果临床质疑这个规定的合理性,你怎么解释?
超过一个月来报的,只要有证据表示当时确实是发生了暴露,如有同事在场证明或者当时已经报告了科主任,我们还是给予之后的检验追踪,就算是为了免个费,我觉得也无可厚非,临床很辛苦的,这点费算什么啊。只是要说明因为已经过了一个月,就算真是检出感染了,也不能做为什么依据来让医院负责相关感染的治疗费用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