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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焚膏继晷

[正式赛场] 围观辩论分赛场——锐器盒使用是否可以超过48小时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6-21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主张取消时间限制,倡导正确使用.本着环保减量化的原则进行。一个锐器盒的存放时间真的对感控那吗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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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1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利器盒满3/4封口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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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题目还需要拿出来辩论?太可笑了。

点评

能谈谈您的观点吗?顺便帮大家理顺思路,谢谢  发表于 2015-6-26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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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嘟嘟鱼 发表于 2015-6-19 10:06
最后一句不是规范里的吧?“只有当医疗废物达到3/4时才要求封口停用”
       第十三条 盛装的 ...

1、最后一句就是我的理解呀,规范只是说医疗废物达到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没有说医疗废物达到48小时采用有效封口……,重点强调的还是量而不是时间。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时规范》是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规范,争对的是还是在暂存地的要求,而不是各科室在使用中的锐器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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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利器盒存放不超过48小时观点。首先要明确利器盒盛装的是损伤性医疗废物,那么根据<医疗无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既然科室是日产日清,那么肯定暂时储存不超过2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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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支持取消时间限制,提倡正确使用,防止医务人员锐器伤,个人认为超过48小时锐器盒滿四分之三时封口停用,这样对于部分产生锐器少的科室可以减少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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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锐器盒内装的是医疗废物。锐器医疗大多是被病人血液污染的医疗废物,48小时都发臭了。
所以支持反方,锐器盒不能超过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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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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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利器盒满3/4封口运送。 即起到了防止利器伤的作用,有节约成本。因有的科室不是每天产生很多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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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利器盒满四分之三封口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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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正方,可以超过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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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弯弯的月亮 于 2015-6-22 16:52 编辑

利器盒只要求3/4满时有效封口,从没见过对时间的要求啊,记得2010年我们山东开过一次医疗废物方面的会议,记得崔树玉所长答疑时说过,此事已经请示过卫生部(当时还是卫生部),没有这方面的要求。48小时只是放到暂存处时的时间限制。最小的利器盒对于部分科室来说48小时也不到3/4满,扔了太可惜,一个利器盒也是几元钱买的,正确使用利器盒的目的是预防职业暴露,即使不到48小时已经达到标准也要立即封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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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利器盒3/4满时有效封口,不然锐器产生少的科室太浪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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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一直打擦边球,达3/4取走送暂存处,暂存处暂存不超过48小时。许多小的医技科室每天只产生很少的锐器,如规定48小时太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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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锐器盒超过48小时会出现什么问题,有没有循证医学可参考?同时我有一疑问,锐器盒不简单是装针头的,那各位同仁你们单位的玻璃安瓿放哪里了呢,安瓿是很占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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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锐器盒可以超过48小时,达3/4满时封口停用!否则量过少太浪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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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弯弯的月亮 发表于 2015-6-22 16:42
利器盒只要求3/4满时有效封口,从没见过对时间的要求啊,记得2010年我们山东开过一次医疗废物方面的会议, ...

反方观点:利器盒使用存在浪费现象
我方观点是利器盒的设计已经充分考虑到各医疗机构工作量的不同而设计了从大到小不同的型号,临床科室可以在选择上结合工作量大小进行适当选择,完全可以做到3/4满48小时内处置,按照规定进行合理处置,目的更是为了保护医护人员降低职业风险,在规定面前、职业防护面前规范处置利器盒,利大于弊,所以不存在浪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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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支持正方观点的,满3/4有效封口,可以超过48小时,规范里规定“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废物暂存点”,那“医疗废物暂存点”肯定是指医院总的医疗废物存放地,不是指科室。被大家这样变来变去,恐怕起初制定的专家也不清楚该怎样执行喽!请我们的胡必杰专家出来澄清一下,明确一下可以吗?这么有争议的问题,探讨了很多次,这么长时间,规范就应该给出明确可行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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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3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弯弯的月亮 于 2015-6-23 00:27 编辑
动飞扬 发表于 2015-6-22 18:16
反方观点:利器盒使用存在浪费现象
我方观点是利器盒的设计已经充分考虑到各医疗机构工作量的不同而设计 ...

临床科室可以在选择上结合工作量大小进行适当选择,完全可以做到3/4满48小时内处置”,你怎么就如此肯定呢,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们医院有几个科室即使使用最小型号的48小时也不会到3/4满;“按照规定进行合理处置,目的更是为了保护医护人员降低职业风险,在规定面前、职业防护面前规范处置利器盒,利大于弊,所以不存在浪费现象”,不到3/4就扔,当然是浪费了,难道大于48小时不到3/4满就增加职业风险了,你说的规定是那个规定啊,从没见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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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3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3/4转运,48小时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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