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快乐无限 于 2015-6-23 23:37 编辑
正方补充观点: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均为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颁布,我们必须要正确的理解才能正确的执行。 《条例》和《办法》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而《办法》对医疗机构废物收集管理更为具体。
2.《医疗医疗废物的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它针对的是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对两家的医疗废物暂存地的贮存时间作了具体规定,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天,而并不指锐器盒在使用收集过程中的存放时间。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是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它针对的是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的废物收集就很具体明确规定,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我们在宏观基础上就应该具体执行卫生行业标准。
3. 世界卫生组织于2004出版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三版和2010年出版的《世界卫生组织/全球安全注射网络安全注射及相关操作工具手册》均明确要求,当锐器盒有四分之三已装满时,将其关严并密封处理,并没有要求使用48小时就更换。我国的感控措施好多都是参照国际上先进的、成熟的经验进行改进和提高。感控与国际接轨的今天,世卫组织实施多年的各个国家都在执行的操作规程,反方辩友为什么不能接受和实施呢?对于明明是正确的方法不学习不实施,而要断章取义,美名其曰严格的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4.反方辩友所说,“锐器盒在使用中一不小心被人弄翻或某些未预知的外力弄破利器盒而洒散出来增加了职业暴露的风险,所以锐器盒使用不得超过48小时是有理论依据的”。锐器盒里随时都有锐器存放在里面的,难道反方辩友在48小时之内打翻了利器盒就不增加职业暴露的风险?48小时后打翻才能增加风险?打翻锐器盒只能说明反方辩友没有规范使用锐器盒或者锐器盒放置不当,职业安全教育不到位。 综上所述,按照国际国内标准、法规,锐器盒使用48小时后只要容量没有达到3/4满,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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