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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娃娃哈

请问使用后的输液器、注射器必须毁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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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佳莉 发表于 2015-6-3 11:14
我认为是必须毁型,因为在院内的转运过程中以防医废外泄,流入市场。很多年前,我们医院暂存间的医废都出现 ...

毁型就不流失了吗(用于其它用途:生产民用塑料盆等)?毁型的危害:增加护士工作量、职业暴露、污染环境。还是属于医院管理问题,如何对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规范落实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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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执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 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 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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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张佳莉 于 2015-6-3 16:52 编辑
txyy_ygk 发表于 2015-6-3 11:33
你自己亲生做过这件事吗?一切都要从实际出发,不能坐在办公室里空想,要为临床护士想想!按照《医疗卫生 ...


老师,我干了14年的临床护理工作,并不是坐在这空想。关于用不用毁型,可能存在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罢了。大家在这的目的也就是讨论学习,促进我们工作逐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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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集中处置的不必要毁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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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佳莉 发表于 2015-6-3 11:14
我认为是必须毁型,因为在院内的转运过程中以防医废外泄,流入市场。很多年前,我们医院暂存间的医废都出现 ...

毁型增加了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风险!防止医疗废物外泄、流失应该从制度、管理流程、考核等多个方面加强管理,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哪个部门负责,承担责任,不能因为担心外泄就牺牲医务人员职业安全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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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集中处置的不必要毁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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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2#老师观点,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可以不毁形,毁形不光给护士增加了工作量,更重要的是增加了护士职业暴露的机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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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集中处置的不需要毁型,我们是这样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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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baihehua 发表于 2015-6-3 14:26
具备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地区,医院临床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输液器、注射器等)不需要毁型(毁型:一是污染 ...

这种检查的人员真应该好好培训一下再出来,已经出来这么久的文件竟然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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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监督所的检查人员对相关管理规范理解偏差,我以前也遇到过这种情形,把规范解读给他们,碍于面子有时他们不会立即表态,但是我们依然可以坚持正确的做法。回去后他们也会认真学习,知道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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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检查不懂可以拿管理办法给他们看,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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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2#老师观点,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可以不毁形,毁形不光给护士增加了工作量,更重要的是增加了护士职业暴露的机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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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可以不毁形,为什么还要毁形?毁形不光给护士增加了工作量,更重要的是增加了护士职业暴露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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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后的输液器、注射器不需要毁形、浸泡,直接回收,集中处理。这样可以避免气溶胶的伤害!保护我们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关键加强过程监督,防止流失是关键!依据是《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 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 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 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七条“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它的前提是“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才这样做。凡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使用后的输液器、注射器就不必毁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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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的,卫生监督所的人瞎指导,弄得我们也不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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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具有集中处置的单位不用毁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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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不毁型,分类放置后由专门的医废收集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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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集中处置,无需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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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毁形是对医护人员的二次污染和伤害,只要是集中处置,不需再做毁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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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卫监检查老是跟实际脱节  我们也是经历了毁形不毁形毁形不毁形如此反复无常的要求,有时候是一个人一个要求,不过现在好了,都很明确,不毁形,分类收集就可以。还是要多沟通,管理规范是大家共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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