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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后的锐利器具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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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14、15楼的综合是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规范:
1《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二 基础措施  (十三)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立即弃置于符合规定的利器盒内。严禁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落实防止锐器伤的各项措施。
2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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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头次听说。这样的话,还用锐器盒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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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使用后的锐器等直接投入耐刺、防渗漏的专用容器内,一经放入不得取出以防二次伤害。   更不需要浸泡了。  给他看条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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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一例典型的行业分歧。其实我们的目的是一至的,细想管理的目的就好统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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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什么检查人员?连国家规范都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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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有遇见砖家了,让他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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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2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检查的领导也该更新一下知识了,真是无语,我们按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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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3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贵地区是不是没有集中焚烧炉?所以,才这样要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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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4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本县没有,但都是州医疗废物处置机构集中回收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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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4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夏末√_初秋 发表于 2014-7-14 08:09
我们本县没有,但都是州医疗废物处置机构集中回收处理的

如果是这样,应该按有焚烧炉的要求进行处理,贵卫生局是错误的,看来,来的是“砖头”了。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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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4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说的没错,遇到这样的“砖头”真是无言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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