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好好学习LP

多重耐药菌是否需要纳入危急值管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5-21 23: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我院纳入危急值管理,微生物室一旦检测出多重耐药菌,即刻加盖“多重耐药”印章,并电话通知临床医生及院感科,经治医生下达“接触隔离”长期医嘱,根据药敏结果合理选择抗菌药物;护理人员落实接触隔离各项措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2 00: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南京
没有必要危急值处理,不是危及生命急需处理的检验结果,及时感控措施跟进即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2 05: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广州
视标本来源而定。若,来自于血液、脑脊液等重要脏器及部位的理应纳入危急值管理。除此以外,也许只能算风险值合适些,皆因稍等亦尚未立马危及患者性命。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2 08: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内蒙古呼伦贝尔
smoothwolf 发表于 2014-5-21 16:27
弱弱的问一句:危急值管理是什么意思

    “危急值” (Critical  Values)是指当此种检验验结果出现时,表明患者可能正处于有生命危险的边缘状态,临床医生需要及时得到检验信息,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或治疗,就可能挽救患者生命,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严重后果,失去最佳抢救机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2 08: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苏州
楼上老师的讨论以分享,我也期待有据可查的统一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2 08: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内蒙古呼伦贝尔
我院未将多重耐药菌列入危急值报告范围内,未按危急值管理。
检验科微生物室通过院内办公系统(OA)将当天产生的多重耐药菌填写标注,感染管理部门于每天11点查看OA,得知多重耐药菌患者信息后通知临床科室护士站及医办,告知相关消毒隔离措施,并要求有记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2 09: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唐山
谢谢各位老师,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2 09: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南宁
应该纳入危急值管理,多耐菌一旦查出,需按传染病进行防控,主要以接触隔离为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2 09: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内蒙古
想纳入危急值管理,可还没正式通过,检验科不给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2 13: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西晋中
无声的雨 发表于 2014-5-21 23:03
我院纳入危急值管理,微生物室一旦检测出多重耐药菌,即刻加盖“多重耐药”印章,并电话通知临床医生及院感 ...

化验单加盖“多重耐药”印章,贵院不怕此化验单被想找事的病人复印后打官司吗?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2 22: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yhy8562243 发表于 2014-5-22 13:01
化验单加盖“多重耐药”印章,贵院不怕此化验单被想找事的病人复印后打官司吗?谢谢!

多重耐药只是事实?如果检验科不加盖此印章,那贵院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又该如何执行接触隔离?请指教,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2 22: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滨州
多重耐药菌必须按危急值管理,单位要出明确规定,我们医院是这样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3 05: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广州
本帖最后由 二进制 于 2014-5-23 05:32 编辑

欲问设为危急值的依据是什么?即使发现“多重耐药细菌”、或“泛耐药细菌”、甚则“所有抗生素亦无何奈何之超级细菌”,片刻之间,院感就不可避免立马发生或标本来源患者生命立马受到威胁吗?不一定是也。况且,凡事(包括院感控制管理)皆以人为本。此处是以患者为最中心。〔严重声明:并非否认院感控制管理重要性〕请指导,衷心感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3 13: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西晋中
无声的雨 发表于 2014-5-22 22:03
多重耐药只是事实?如果检验科不加盖此印章,那贵院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又该如何执行接触隔离?请指教,谢谢 ...

太奇怪了,不盖章,贵院的医师就不认识多耐菌了?这医疗水平体现在哪?另外,就算不认识需要提示,也有许多方法,如符号提示,不需要专门文字提示吧?请您再仔细考虑一下,是打官司重要、还是改个方法重要。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7-15 11: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广元
正需要这些知识,谢谢老师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发帖友情提示
1、注册用户在本社区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区认同其观点。
2、如果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行为,我们有权在不经作者准许的情况下删除其在本论坛所发表的文章、帖子。
3、所有网友不要盗用有明确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本社区保护注册用户个人资料,但是在自身原因导致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或篡改,本论坛概不负责,也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1楼
22楼
23楼
24楼
25楼
26楼
27楼
28楼
29楼
30楼
31楼
32楼
33楼
34楼
35楼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