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bookmountain

[公告] 国家卫计委发布《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5-7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您提供的新信息,下载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7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分享,下载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7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及时分享!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愈来愈多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7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了,谢谢提供信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7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及时提供信息!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感染风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7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并收藏,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7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操作性更强,更具体,关于医院感染控制的法律法规、条例、文件、规范、标准太多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7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谢谢老师提供信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7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茵场 于 2014-5-7 22:35 编辑

国家卫计委发布《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红 头 文件)
国家卫计委发布《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PDF (1.88 MB, 下载次数: 19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8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了,谢谢老师提供信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8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谢谢老师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8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提供的资料,下载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8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提供的资料,下载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8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保存了,学习,感谢老师的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8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提供的信息,下载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8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分享,下载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9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感谢提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18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2 金币 +2 收起 理由
闲书 + 2 + 2 感谢分享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19 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时了解了最新制度,感谢楼主的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19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沧海一粟老师于4月4日已经发过!
https://bbs.sific.com.cn/forum.ph ... 8%A3%A8%CA%D4%D0%D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