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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uxiulian321

医院注射用小青霉素空瓶属于医疗垃圾还是生活垃圾?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0-21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是按照生活垃圾处理的,专门收购,不做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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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定是生活垃圾,不过我院还是按照损伤性垃圾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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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也同楼上一样,是按医疗垃圾中的损伤性废物进行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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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抗菌药物类的空瓶,因其残留物对人体有害,我院是按药物性废物处理的……普通药物空瓶按一般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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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是按生活垃圾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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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中心青霉素空瓶(未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按生活垃圾处理,交由固体废物处置中心统一回收处置。严禁私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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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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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抗菌药物类的空瓶,因其残留物对人体有害,我院是按药物性废物处理的……普通药物空瓶按一般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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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是按生活垃圾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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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网搜索《最新医疗垃圾分类目录清单》,里面都有最详细的分类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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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作为医疗垃圾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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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瓶吧?
我们医院是按照生活垃圾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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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按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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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yhy8562243 发表于 2013-10-21 13:03
按要求,医院注射用小青霉素空瓶应属于药物性医疗垃圾,而少量药物性医疗垃圾可以按感染性医疗垃圾处理。但 ...

我们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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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检查者说的没错,规范是要求按生活垃圾处理,但不能用作原途(如果如同医院的生活垃圾处理的话,又谁能保证不用作原途呢?),所以目前我们也是按医疗废物处理的,这一块最有权威的还是当地的卫监吧!应该说按医疗废物要求更高,相对风险会少点,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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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是按生活垃圾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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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2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shan 发表于 2013-10-21 14:31
进到焚烧炉后会爆炸就按生活垃圾处理了,这个理由怎么感觉怪怪的,医疗废物的问题困扰着我们很多基层院感 ...

最初,我们这里也是按医疗废物处理的,但过了一段时间后就让我们改,当时,我们问为什么?医疗废物处理部门就给了这个回答,我们也就照着办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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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2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为医疗废物中损伤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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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8 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污染的小青霉素空瓶应按生活垃圾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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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8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蓦然回首 发表于 2013-10-21 1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发〔2005 ...

其实卫生部的这个答复更有针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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