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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欲殴之强忍

输液药瓶及输液软袋应如何处置?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4-23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但不能用于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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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禅静思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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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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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出台《医疗废物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不知妥否?请指教!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治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医疗废物分类盛装要求
   1、生活垃圾必须用黑色袋盛装;
   2、非损伤性医疗废物(如: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等)必须用黄色袋盛装;
   3、损伤性医疗废物(如: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探针、口镜等)必须用锐器盒盛装;
   4、禁止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存放地点倾倒医疗废物。
二、医疗废物管理处罚规定
   1、发现生活垃圾袋中混有非损伤性医疗废物者,扣罚科室200元/次;
   2、发现生活垃圾袋或非损伤性医疗废物袋中混有锐器者,扣罚科室500元/次;
   3、发现有买卖医疗废物或在非存放地点倾倒医疗废物者,一次扣罚当事人科室500元,当事人的清洁公司500元,并要求公司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医疗废物管理的执行、检查、监管
   1、各科室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按规定要求分类处置,并打包贴上标签;
   2、清洁公司专人负责收集、登记、过称、贮存,并与湛江市粤绿固体废物处理公司做好转运交接手续;
   3、护理部组织有关人员夜间对各科室的医疗废物分类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按分类盛装要求和处罚规定登记在案,每月15日前报上个月的检查情况给感染部汇总;
   4、资产管理部组织有关人员对收运回贮存点的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进行开包检查,对违规行为按分类盛装要求和处罚规定登记在案,每月15日前报上个月检查情况给感染部汇总;
   5、感染部负责全院医疗废物的检查、考核、评估工作,每月20日前将护理部、资产管理部检查的情况汇总报质量保证部;
   6、质量保证部每月将感染部的检查情况纳入科室的绩效考核,对违规的科室给予院内网通报和经济处罚。
四、本暂行规定从2013年5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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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贵院院感做得好,还可以要求护理部做事!不错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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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按照《医疗废弃药品外包装》的要求,有固定的有资质的统一回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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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药瓶和输液软袋经毁形后可按生活垃圾处理,但不能买卖和用于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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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药瓶及输液软袋是可回收的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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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七廿四 发表于 2013-4-22 20:48
提个建议:一次性的塑瓶可以跟我们生产厂家调换同等价格的利器盒,两全其美。只要塑瓶跟我们签订协议,利器 ...

老师您好:
    这个想法我早就有,可是就是没有这样的厂家,您是哪个省的,太人性化了,羡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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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冬天来了 发表于 2013-4-22 19:53
属于生活垃圾,不过我市都是与有资质的单位签约统一回收处置。

我们非常期待这一天,也好减轻一下医院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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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9 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psbcll 发表于 2013-4-26 16:59
老师您好:
    这个想法我早就有,可是就是没有这样的厂家,您是哪个省的,太人性化了,羡慕!!

浙江宁波海士康,欢迎来电咨询1375746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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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9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沧浪之水 于 2013-5-17 14:41 编辑

既然不属于医疗垃圾,是不是就不归我们来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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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院感人也有同样的疑问!  发表于 2013-5-17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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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沧浪之水 于 2013-5-17 14:43 编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公布实施,我院去年在创卫生县城,不得以修建了一个医疗废物暂存间, 实在没有地方, 诸多基础条件受限。 因此 我感悟到, 一个制度的落实且要规范的实施是多么的不容易, 在没有更新理念又没有专项资金的状况下, 从事院感工作的人压力真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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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未被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污染的,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有污染时按照感染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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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未被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污染的,按照生活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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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yhy8562243 发表于 2013-4-22 18:27
请认真学习此文件。谢谢!

把它直接贴出来,便于大家学习。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1 月6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卫生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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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久的永永 发表于 2013-4-22 21:05
"有资质的厂家",请教老师查看啥样的资质?这个资质问题一直困扰。谢谢!

据我了解,在有些地区,是卫生行政部门发文指定专门的公司负责回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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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地方执行不一样,最好能通过正常途径再回收利用一下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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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良龙马 发表于 2013-4-26 10:44
输液药瓶和输液软袋经毁形后可按生活垃圾处理,但不能买卖和用于原用途。

“输液药瓶和输液软袋经毁形后可按生活垃圾处理”——哪里要求还需要毁形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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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七老师你好!外省的你们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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