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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赛场] 辩论精英赛(6月):锐器盒使用是否可以超过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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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拙凌 于 2015-6-11 14:11 编辑

本次辩题锐器盒使用是否可以超过48小时

正方:石桥团队(樵夫、四叶草、沧浪之水、焚膏继晷、新翼感控、天师、落花生、小小牧童)

反方:小点点团队(一碗水、马车、禅静思语、清清、toto、往事随风、米奇、控制感染)

主持人:楚楚 拙凌

围观规则:非以上人员均为围观者,可以支持其中一方,也可以支持某位辩手的某次发言,或者进行点评,但不能正式发帖。

比赛从发布之时开始计时,请各团队、主持人、围观人员务必遵守规则。



结束时间: 2015-6-14 16:38

正方观点 (16)

可以超过48小时

VS
反方观点 (9)

不可以超过48小时

贡献排行榜:
发表于 2015-6-8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正方,立场很明确:锐器盒使用是可以超过48小时的!
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之前,锐器盒使用有效期定在48小时,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以前都是使用纸质锐器盒。纸质锐器盒的纸皮会因为受潮、被血液或者注射液打湿而容易变形、变质,防渗漏防锐器穿透性能会大打折扣。近年来,聚氯乙烯(PVC)塑料锐器盒的广泛使用,就算在受潮或者打湿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保证其防渗漏防锐器穿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 421-2008 提出的规定:
5  利器盒技术要求
5.1 利器盒整体为硬质材料制成,封闭且防刺穿,以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利器盒内盛装物不撒漏,并且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在不破坏的情况下无法被再次打开。
5.2 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处置损伤性废物时,利器盒不应使用聚氯乙烯材料。
5.3 利器盒整体颜色为淡黄,颜色应符合GB/T 3181中Y06的要求。利器盒侧面明显处应印制图1所示的警示标志,警告语为“警告!损伤性废物”。
5.4 满盛装量的利器盒从1.2m高处自由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3次,不会出现破裂、被刺穿等情况。
5.5 利器盒的规格尺寸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环保是目前国家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民生之本!全国医疗机构产生锐器盒的数量可以说是天文数字,其中很多医院在48小时内,锐器盒里面的锐器数量聊聊可数。如果按照48小时就必须封口处理的话,给环境保护带来巨大的压力。


所以,基于塑胶锐器盒的广泛使用和环保的角度出发,我认为锐器盒使用是可以超过48小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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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确我方观点:我们是正方,立场很明确:锐器盒使用是可以超过48小时的!
首先,想让大家明确两个概念:一个是“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也就是临床医技科室。另一个是“暂时贮存地点”,也就是各个临床医技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送往的暂时贮存地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17条仅规定了医疗废物暂存地的储存时限,而对于在医疗废物产生地的医疗废物储存时限并没有明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13条也仅仅规定了储存医疗废物的容器的最大容量,即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因此没有必要要求锐器盒必须48小时更换。希望大家要认真阅读并理解我们的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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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石桥wshh1975 于 2015-6-8 21:55 编辑

不同的医疗机构以及同一医疗机构中的不同诊疗单元中产生的锐器类型是不同的,诊疗相关感染风险高的科室如重症监护病房等产生的锐器与甲乳外科、脊柱外科等科室产生的锐器的风险是不同的,如上述某些“干净”的科室所产生的锐器,其通过接触传播的途径传播病原微生物的风险相对要低得多,如果这些科室不管风险高低,统一以时间为金标准来决定锐器盒的使用时间,很明显是不恰当的。相反,如重症监护病房等科室所产生的锐器,其携带能污染病区环境的病原微生物的风险相对要高,如此高风险的锐器盒放在重症监护病房中48小时,显然具有成为环境污染源的风险。
因此,以使用时间为优先标准来确定锐器盒的使用显然没有考虑不同诊疗单元、不同医疗机构间的差异,没有进行实事求是的风险评估,而只是简单的一棍子打到,属于一种“懒政”行为。试问,若不管是否达到四分之三,锐器盒均在使用48小时后丢弃,以目前的国情,临床、医技科室的依从性会怎样?不顾依从性现实,而一味的强调规范、标准,不是在鼓励造假吗?


点评

你的观点实际上是根据科室风险高低情况来决定锐器盒使用时间是否可以超过48小时而不是就是使用可以超过48小时吗?  发表于 2015-6-11 14:55
这是抢座位吗?  发表于 2015-6-8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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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师 于 2015-6-8 21:27 编辑

损伤性废物的锐器盒应该是避免造成锐器伤和扎伤为主要目的,时间不是问题,只要锐器盒质量足够好、摆放在安全的位置等,超过24小时没有问题的。自制锐器盒现象在绝大数医院都是存在的也是无法避免,锐器盒贵啊,很多单位用不起的再说最终都是收去焚烧了,自制锐器盒还是很受大家欢迎,也被卫生监督和环保部门所逐渐接受人性执法了。

点评

自制锐器盒质量不能达到国标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绝对不可以使用!  发表于 2015-6-11 14:57
哎呀!我站内消息给你,你赶快改不就得了,吃黄牌啦?  发表于 2015-6-9 16:21
压根不看题,跑偏了,黄牌警告放在右上角,尽快领取嘿嘿嘿嘿  发表于 2015-6-9 15:58
文不对题!!!!  发表于 2015-6-9 15:34
辩题是48小时哦  发表于 2015-6-8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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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正方,我们的观点当然是灰常明确的,那就是:锐器盒使用是可以超过48小时滴。
为什么这么说呢,前面的兄弟辩手已经从法律法规、锐器盒的材质等方面做了陈述,偶们就不再赘述啦,偶很想说滴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没错,就是环保!
1. 既然我们使用的都是合格的锐器盒,都具有耐刺、防渗漏、不容易破裂,也不容易变形,那要是为了刻意的遵守48小时必须丢弃,而每个都不装到3/4,那得多丢多少锐器盒啊,特别是一些产生锐器比较少的地方,那是不是很浪费啊,习大大早就反复在强调,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我们要相应习大大的号召,节约资源,从节约使用锐器盒做起。
2. 我们都知道,锐器盒从医院暂存点拉倒“特垃场”后,主要的处理方式就是焚烧,焚烧啊,同志们。虽然我们的环保部经常都在叫嚣要企业达到环保的要求,但是都知道那只是说说啦,吼吼啦,不知道处理我们医疗废物的企业排放的废气是不是都达到了排放的标准(没办法,只能以小人之心了),即使达到了标准,我们还是可以尽我们自己的一份努力,减少污染气体的排放啊,看看我们还剩多少蓝天,看看我们还剩多少清清的河流,所以啊,在允许的范围内,少丢一个锐器盒,你就为争取蓝天白云做了一份贡献。
想想我们的蓝天,想想我们的后代,锐器盒还是3/4满再丢弃吧!

点评

喜欢这样跳出常规思维,“避重就轻”的狡辩  发表于 2015-6-12 15:54
不必要每个都不装到3/4嘛,使用量小的科室,可以使用小容量的锐器盒。医院可以根据科室使用量不同,购买容量不一的锐器盒。  发表于 2015-6-11 15:07
其实你是从锐器盒的使用上面来考虑,也就是成本,使用性来考虑,但是,你忽视了医院重要的一点,感染,长时间必然会滋生细菌,导致感染的问题,能否说明超过48小时是安全的呢?  发表于 2015-6-10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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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正方,我们立场很明确:锐器盒使用是可以超过48小时的!
前面队友已经从法律法规、锐器盒的材质、环保等方面做了陈述,这里我试着补充一下:
现实环境中究竟有多少医院是能够做到锐器盒使用是不超过48小时的?中国幅员辽阔,从大城市的三甲医院,到广大社区卫生院,境况千差万别,做任何事情都要符合国情、院情。调查我们的论坛,有许多会员朋友在直抒胸臆:“有的小科室用最小号的一周也不到四分之三,扔了觉得浪费”; 我们只是规定四分之三时更换,没有要求必须48小时更换,要不没装满的扔掉就太浪费了呀;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容器或包装的3/4”时,就及时更换即可;“锐器盒使用不超过48小时是纸上谈兵”,但可以做到:①、不得敞开使用,②、在四分之三是必须更换。——这是民心民意啊,反映了真实的境况。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曾说过: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面对上述这种真实的境况,我们认为,锐器盒使用是可以超过48小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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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4禅静思语 :“其次:2003年国务院380号令《医疗废物处理条例》有明确的规定!”
2003年国务院380号令是《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而不是《医疗废物处理条例》。


二、4楼 禅静思语其次:2003年国务院380号令《医疗废物处理条例》有明确的规定!”

9楼小点点“ 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人人守法,尤其在医院这个场所,高学历、高素质人群所在,不能把法律当而儿戏,无规矩不成方圆,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就表明其正确性的存在。2003年的国务院380号令发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法规作出明确规定,我不能触犯法律;其中违法必将受到惩处;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试想有法不依,医院是否能存在?”、

12楼 toto “ 2003年的国务院380号令发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标题下第一句即是:《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64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签发人是——总 理  **     该法令第十七条规定……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2天即是48小时。锐器盒正是一个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的地方(也是个暂存的设施或者小设备),它的使用和管理当然要遵从国家法令。法令就是法令,有其固有的严肃和权威性!我们首先不从专业角度讲,从做一个公民的准则来说,首先是遵从国家的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护!”
13楼 往事随风“1、关于守法问题:必须遵纪守法!年会的热情还没有退去,那么大家一定会对何翔局长的发言记忆犹新吧,我们总是在抱怨卫监人员知识更新不足等等,但是有没有想过我们的问题?我们最大的问题就应该来自于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法律的不遵从!无论是从传染病管理角度还是医院感染控制的角度,《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都是我们必须要遵从的法律依据,试问我们可以忽略最基本的法律要求么?”


2003年国务院380号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很明显的,反方把医疗废物产生点和医疗废物暂存点搞混了。

三、4楼 禅静思语 “众所周知,锐器盒是用来收集使用后的利器的,包括针头、刀片等,而这些利器上沾染着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物。这些污染物含有“高蛋白、高养分”,犹如细菌的培养基,随着锐器盒保存时间的延长,势必会滋生大量的细菌和致病微生物。
而锐器盒在使用过程中肯定是敞开口使用的。
为了避免锐器伤的发生,锐器盒一般都是建议放置在易于利器投放的地方,诸如治疗台附近、治疗上侧方等,总之,都是与清洁区比较接近的地方。
试想,如果锐器盒不能在48小时及时密封废弃,会对治疗室的环境造成怎样的影响呢?随着治疗车在病区各个病房的穿梭,会对病区的环境造成怎样的影响呢?
成本固然重要,但医务人员工作环境要求与患者治疗康复的病区环境更为重要。我们需要一个健康安全的医疗环境!”
10楼小点点“也说环保:当血液、体液离开机体12小时就可以滋生大量的细菌、体液会挥发产生气溶胶,而锐器盒不封口,气溶胶散发在空气中会造成空气质量下降、导致疾病传播,我们是治病救人的,更重要的不能让救人的人首先成为医院感染的受害者、传播者。”
12楼toto “其次,从专业角度说,为什么锐器盒不允许完全装满,并且使用后要密封后处理?这是我们的专家经过反复考证才制定出来的。锐器盒大多是装的沾满了血液体液的针头,刀片这类锐器,时间长了,不说别的,生成的有异味,怕是连苍蝇也会去盯吧!我们的厂家现在已经很贴心的生产出各种规格型号的锐器盒,就是为了让大家更好地按照国家法令来管理和使用这个医疗垃圾的暂存小设施,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使用不同的型号和大小的锐器盒。我们是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者之一,我们有责任来指导临床规范使用锐器盒,从小处说要为我们的院长(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从大处说要为我们的社会负责。我们必须首先以身作则,从规范使用锐器盒开始,从不超时(2天)使用锐器盒开始!”

既然“当血液、体液离开机体12小时就可以滋生大量的细菌、体液会挥发产生气溶胶,而锐器盒不封口,气溶胶散发在空气中会造成空气质量下降、导致疾病传播”,为什么您们的观点不是“锐器盒使用是否不可以超过12小时 ”,而是48小时呢?这不科学啊!

四、14楼往事随风“补充下我的观点啊!虽然是补充,但也是非常重要的观点:我们现在的锐器盒使用真的正确么?做任何事情有理有据,其目的最为重要!众所周知咱们使用锐器盒最根本的目的是从保护医务人员角度出发,避免发生锐器伤害的的,对吧!如何避免锐器伤害最重要的是最大程度的减少接触锐器的中间环节;目前临床都是在使用完注射器后先分离注射器再将其针头丢弃在锐器盒内的吧,请问这是正确的方法么?相反临床多一次分离的操作就多一次发生伤害的机会!因此真正正确的锐器盒使用应该是不用分离注射器,直接将注射器连同针头一起丢在锐器盒内,而且在台湾医院确实看到他们就是这么执行的!至于成本,确实是非常现实的问题,但是我想制约临床的不仅仅是成本问题,更重要的是其理念是否接受的问题!”

我们不能够为了管理而管理,管理不是空谈!管理要求要有根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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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小牧童 于 2015-6-10 17:21 编辑

米奇朋克版主在20楼“利器盒,装满最大容量,必须能在43摄氏度和相对湿度90%的深5毫米的水中浸泡48小时,且无任何内容物漏出”从而推理出“利器盒使用不超过48小时是有其道理的”,不符合逻辑
WHO颁布的这个指导性文件规定了纸质利器盒在厂家制造时应达到的要求,且是在相对极端的条件下进行的测试,而日常使用过程当中,很难会达到“43摄氏度和相对湿度90%的深5毫米的水中浸泡”这样的相对极端条件,因此,按照此文件,我们可以推理出“利器盒在上述条件(特别是还没达到这样的极端条件下)使用48h是不会被破坏的”,那我们又何必要求在48h内必须停止使用利器盒呢?
因此,利器盒可以使用超过4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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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石桥wshh1975 于 2015-6-10 17:32 编辑
禅静思语 发表于 2015-6-8 20:30
作为反方,我们认为锐器盒使用不可以超过48小时,理由如下:众所周知,锐器盒是用来收集使用后的利器的,包 ...

1.禅思版主提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我方焚膏继晷版主已经予以反驳,我不再重复反驳,但我要补充一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只是指出医疗废物在暂存处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注意是两天,而不是48小时),所以,禅思版主所认为的“明确规定”只是不恰当的推理而已。
2.禅思版主提出,锐器上会沾染患者的血液、体液,会造成大量细菌和致病微生物的滋生,似乎很有道理,但可惜没有循证依据,只是禅思版主想当然的认为。
退一步讲,假如的确如禅思版主所言,污染的血液、体液会产生大量的致病微生物,那这么高风险的锐器盒放在治疗室中肯定是不合适的,怎么能等到48小时后再丢弃呢?须知微生物繁殖速度极快,放置48小时曾孙、玄孙乃至十几代都出来了,多危险啊!所以应该每日诊疗活动结束后就丢弃,这样显然会更好的控制风险,可是请问禅思版主,您认为这样做(24小时丢弃)的可操作性有多大?
3.另外,禅思版主提到,锐器盒在使用过程中是敞开口使用的,那请问禅思版主,您提到的“敞开口使用”是怎样一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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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四叶草 于 2015-6-10 22:07 编辑

                             我方观点:锐器盒使用时间可以超过48小时
       针对反方9楼——小点点 观点——国家规范要求使用的锐器盒不可以超过48小时。我方认为这是对国家规范的误读。
        我们再次回顾一下2003年的国务院380号令发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各位专家各位同道,请再仔细看一下这里的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也即48小时,指的是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而不是锐器盒在临床使用和收集过程中的时间。也就是说使用中的锐器盒在没有装满3/4的情况下,可以超过48小时。

      对方辩友的观点——锐器盒使用时间不可以超过48小时是断章取义,没有认真解读本条款。前半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是针对医疗废物暂存点的要求,而且前后使用的是分号,而不是句号。也就是说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是针对所有暂存点的医疗废物,而不是临床使用中的锐器盒。可见,对方小点点的观点是明显对国家规范的误读,并错误的指导临床。
       因此,根据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我方坚持锐器盒使用时间可以超过48小时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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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四叶草 于 2015-6-10 22:46 编辑

        针对反方26楼禅静思语 对“科室污物暂存于国家规范要求的医疗废物暂存点是一致”的观点我方认为这是对方辩友又一次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误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请问对方辩友,在您所在的医院的每一个使用锐器盒的科室都有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设施设备吗?比如应当远离医疗区?比如远离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比如有明显的警示标示?很显然,在临床科室是达不到这些要求的。因此,对方辩友所说科室污物间的暂存与医疗废物暂存地的暂存是一致的观点不攻自破。
      我方坚持“锐器盒使用时间可以超过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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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禅静思语 发表于 2015-6-10 23:10
鉴于对方四叶草版主在29楼、30楼的辩词内容相似,故,针对“医疗废物暂存不得超过2天”予以阐述:
医 ...

针对31楼禅静思语版主的“在密封的情况下都要求不超过2天,那么,在科室锐器盒敞开口的情况下,更不能超过48小时!”从而推理出“因在暂存点不超过48h,从而科室产生点利器盒更不应超过48h”的说法。
我认为禅静思语老师对本次辩题认识不清。
本次辩题为“锐器盒使用是否可以超过48小时”,辩题中并没有任何解释说明的是在科室产生地点还是在医疗废物暂存点超过不超过48h。
根据对方多个辩手均提到暂存间的问题,且禅静思语版主本次又提到科室产生点的问题,我方认为对方辩友是完全认同本次辩题其实是包含了科室产生点和暂存点两个地方的使用时间的。
因此,禅静思语版主认同两个地方的时间都算入在本次辩题的时间中,那么我方认为单独一个时间都可以超过48h,那两个时间段均算入使用时间的话,为何不能超过48h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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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禅静思语 发表于 2015-6-10 23:10
鉴于对方四叶草版主在29楼、30楼的辩词内容相似,故,针对“医疗废物暂存不得超过2天”予以阐述:
医 ...

针对对方辩友禅静思语在31楼的辩词“最大的污染,就是在科室锐器盒敞开口使用的工作场所!”我方不敢苟同!
原因如下:一、对方辩友提到的“最大的污染”值得商榷。这里指的污染是什么,是空气污染、还是飞沫污染?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
其次, “最大的污染,就是在科室锐器盒敞开口使用的工作场所!”请问对方辩友,有循证依据吗?
第三,众所周知,锐器盒的功能是防止医务人员针刺伤,如果锐利的针头、刀片等锐器躺在锐器盒里也不能防止医务人员的锐器伤,我们有理由认为这是个不合格的锐器盒或者是违反了操作。
    因此,我方认为对方辩友的观点“最大的污染,就是在科室锐器盒敞开口使用的工作场所!”是不成立的。故而,锐器盒使用不可以超过48小时也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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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往事随风 发表于 2015-6-10 17:30
本人想请教正方三辩石桥老师,您的观点一中提到了应根据不同风险程度的诊疗单元来区分锐器传播微生物风险的 ...

我想随风版主恐怕未理解我所说的高风险科室。
我们知道,HBV\HCV\HIV等之所以被称为是血源性传播疾病,就是因为这些传染病只能通过血液传播,而不会通过空气、飞沫以及接触传播。所以,如甲乳外科、脊柱外科等相对“干净”的科室,使用后的锐器只要安全无职业暴露危险的放于锐器盒中,其感染风险是处于一个比较低的级别,以48小时为强制标准显然高估了感染风险。
但如果是重症医学科、烧伤科或者感染性疾病科等感染高风险科室,情况显然不同,比如对血液感染患者诊治使用的锐器、比如对多重耐药菌患者诊治过的锐器、再比如对发生铜绿假单胞菌感染的烧伤患者诊治过的锐器,此类锐器显然携带具有接触传播的病原微生物,此类锐器在病区中放置的时间显然越短越好,以48小时为标准的话显然低估了风险。
所以,我方认为反方以48小时为标准显然是对不同病区的风险级别认识不足。

点评

我很赞同小雨点的观点,如果是我,我一定会向你开炮  发表于 2015-6-12 16:19
这漏洞太多,一旦被发现,得辩你个体无完肤。  发表于 2015-6-12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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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落花生 于 2015-6-11 15:00 编辑

尊敬的反方25楼蝉静思语辩友,你们知道规范的误读导致的结果吗?了解规范得不到正确解读带来危害的危害吗?基层医院领导误以为锐器盒必须在48小时内撤掉太浪费而迟迟不给配备,试想一个病区最少配5个,48小时内一换,一月就75个,按25个病区算一月就xiao耗掉掉近2000个锐器和盒,一年就是22500个锐器和盒,一个锐器和盒按2~5元计算,一年就是45000~112500元,这就是经济效益分析!!!院长们很会算账的,于是规范不正确解读造成的后果就是执行力差评。
再次表明我方观点锐器盒装到四分之三满更换,锐器盒使用可以超过48小时。

点评

您这是会计的节奏呀  发表于 2015-6-12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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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石桥wshh1975 于 2015-6-11 10:00 编辑
往事随风 发表于 2015-6-9 11:44
我方观点:锐器盒使用不可以超过48小时。理由上面各位老师也已经说得很明确,我在这也想表述几点:
1、关 ...

随风版主提到的第一点,就是法律依据问题,我方已多次反驳,我不再重复,总之,48小时的时限法无明文,一切只是反方无依据的臆断。
既然第一点不成立,那随风版主的第二点自然无需批驳,既然无法律法规的依据,就谈不上执行的问题,随风版主所说的59%的执行率只是空中楼阁。
至于随风版主提到的第三点,那我想了解的是,台湾、香港对锐器盒的使用时限是如何确定的?也是48小时吗?麻烦随风版主提供有力证据。
随风版主第四点说的很正确,我非常认同,期限是肯定要明确的,但期限的确定一定要有依据,没有依据的话,24小时与72小时会不高兴的。
随风版主既然提到了手消毒剂,那我就提醒随风版主,GB27950-2011《手消毒剂卫生要求》中对开启后的有效期是这样规定的:
4.2.5.2 易挥发的醇类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30d
4.2.5.3 不易挥发的产品开瓶后的试用期不超过6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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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往事随风 发表于 2015-6-11 09:56
谢谢石桥斑斑的回复,咱俩现在需要讨论的应该都是共同主题就是关于锐器盒的使用时限,那么请问如果按照您 ...

我再次以一个感控工作者的身份告诉可爱的随风版主,HIV是血源性传播疾病,不是空气传播疾病,不是飞沫传播疾病,不是接触传播疾病,即使如对方禅思版主所说,带有HIV患者血液的锐器安全的放在规范使用的锐器盒中,不具有任何传播HIV的风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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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石桥wshh1975 于 2015-6-11 10:20 编辑
往事随风 发表于 2015-6-11 10:11
我想强调的是凡事无规矩不能成方圆!台湾香港他们的执行有他们的规范限制,咱们只是开阔眼界,给我们提供 ...


我方非常认同随风版主“无规矩不成方圆”的意见,但我方多名版主已经以他们强大的知识与推理证实,反方一直认为是靠山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并不能为我们勇敢的反方辩友提供全方位无死角的保护,请反方辩友调整主攻方向。
拜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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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往事随风 发表于 2015-6-11 10:15
是您在偷换概念啊!那我就请问下石桥老师,您医院是不是在甲乳、脊柱这样的您所谓的低风险科室就不收治这 ...

尊敬的随风版主,我没有说甲乳外科、脊柱外科不能收血源性传播疾病的患者,我只是说锐器规范的放在安全的锐器盒中,不具备任何传播血源性疾病的可能。
我不清楚随风版主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又请问您得出这个结论又能证明什么呢?
我想我们勇敢的反方辩友,我们可爱的随风版主,已经在我们正方辩友的强大攻势下,在无可辩驳的证据面前,已经走入逻辑的死角。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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