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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胡老师和论坛同道交流一下,说错的地方,请大家批评。
根据国际惯例,标准只有通过法规或合同的引用才能起作用。技术规范同样如此。规范和标准都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引用而成为强制性要求。但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是不同的。标准,尚有标准属性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按照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什么是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构成法律责任,但一般涉及合同约定的除外。因此,当初关于1995年的《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和2012年的《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标准的适用问题,有人提出应该适用1995年国家标准时,大家好像看见外星人一样。
按照国家标准化和卫生法规,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这个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也可属于强制性标准,奇怪的是,却没有定为卫生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而是定为推荐性标准。发布的是推荐性标准,怎么强制?如果是强制性行业标准,那么它是有地位的。WS/T 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名字里有规范,但它严格上说不是规范,属性是标准,既然是标准,就要按照标准的规则来。
解决问题的办法有:一、修订旧标准,治本。标准复审一般是五年,95年这个消毒标准是年纪太大了点。胡老师最后一句话说对了,新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出台后,问题都迎刃而解了。
二、制定成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考虑到国标的修订牵涉到方方面面,尽管与国家标准或规范有不一致,但执行也问题不大,因为是强制性行标,执法上也勉强过得去。
三、新标准和旧规范有一个衔接。可以有两个做法。一个是,在新标准里有过渡,比如在标准前言里拖一句,02版《消毒技术规范》和本标准的关系,修订了什么内容。另一个做法是,可以建议卫生部发布这个标准时,在发布通知中加上“原2002《消毒技术规范》中关于医疗机构消毒标准的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之类的说明,也就赋予了它的执行力,尽管觉得怪怪的。
胡老师说,不清楚12版和02版有何重大冲突,有点让人哭笑不得。如果有冲突,那么基层的执行上,不就有了选择上的争议?如果两者没有冲突,内容是一致的,那么,就没有制定新标准的意义,制定这个标准的动机就成疑了。当然为了弄课题、升职称、拿个进步奖之类的,也能理解,但无疑是有画蛇添足之嫌的。而且我在想,修订消毒技术规范,应该也是可以课题立项,拿个进步奖的吧。哈哈,玩笑了。
法院才不会听卫生部的,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对卫生部的明显违反法律原则的规定,法院是绝对不会承认的。好多地方的卫生部门都发生过因为用了卫生部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文件、解释执法而导致诉讼并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例。
消毒、院感人,都是专业上的大家,掌握有很多前沿信息,是工作推动的重要力量,如果法律意识也多一点,会更好;监督机构的人,法律意识上相对多点,但专业上需要向你们学习。因为种种原因,大家都对监督机构有想法,很多人甚至连疾控和监督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机构都没搞清,我很理解。你我的工作目的,都是为了消毒、院感工作的促进和提高,怀着这个共同目标,我相信,大家会沟通得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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