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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昊爱无限

当我们的考核标准遭遇临床质疑时,我们该如何应对?--由此而想到的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6-6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版主对此事件的描述后,我想阐述一下个人的观点:
    在此事件中,国际惯例及国家所制订的相关规范标准对我们医院来说,只能是一个依据,他不可能把条例规范到很详细的地步,我们医院内部应是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制订出院内执行的考核标准来,从国内及国际惯例上来讲,只能比法律规范更严格,不能比其松懈,此是其一;再就是此事件是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发生的,那就说明考核标准是更早时期制订的,在制订时,没有提出意见,现在遇到经济缩水问题了,并且在当面无意见,只是背后提出修改标准,与理与据,都说不过去,此是其二;如果在此事件上进行了更改,那以后一遇到个人钱包缩水问题时,是不是都要进行修改呢?那所制订的规范标准,岂不是成了儿戏?此谓其三。何况《内镜清洗消毒规范》及《医院隔离技术规范》中都提到了相关要求内容,虽无明确强制要求,但也提出了必须执行的含义。
    综合以上所述,此问题不应存在,主管院长可以直接对其不理(无任何意义);此邪风不可任其长,应将其消灭于萌芽之中。
    当然了,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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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透彻!  发表于 2012-6-10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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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爱无限 + 3 + 4 思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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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仔细的看了前面老师的帖子,认为老师是按章办事是完全正确的,不带口罩这只是个习惯问题,标准预防的概念在他那儿是否有意识,发现问题不虚心接受,还提出反驳理由,你科主任都不带头做好,科内其余人员会怎么做?当然沟通交流也很重要,在制定各项考核标准时,院感科制定的标准一定要征求临床科室的意见和建议,在他们认为可接受的范围定出考核标准,原则问题坚决坚持执行,不可马虎,讲清利害,我们的出发点,目的。还有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强调标准预防及一些职业暴露的实例,以引起警示。这样的实例在我们的监督检查中经常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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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限斑斑你的帖子发的真是时候,我们前两天在实现一个新规的时候也遇到临床科室的极力阻挠和不支持,不配合,我们主任带着者我们一起去科室一探究竟,科室放映检验科的送培养后的检验回报单要一周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回来,到科室临床医生,而我科的多重耐药菌的报告单只要两天就能看见是否是多重耐药菌的结果,我们就去科室查看是否按感染办要求,去进行隔离,进行相关的消毒等等,而我们去的这个科室发现了三例,可是一例也没有进行相关处理,于是就扣处了他们科室相关分数,他们护士长在第二天的早会上就通报给了科主任,而科主任通过电子病历系统发现三例的结果都未归,怎么能判断多重耐药菌呢?所以就出现了分歧,并与我们“对薄公堂”,我们本想是一个科室的事情,但是当去了其他几个科室的时候也发现了类似的情况发生,于是,这就让我们提高了警惕,马上就去与细菌室交流,果然发现了问题所在,检验科用于报告结果的系统是HONET,而临床科室的电子系统是置业公司的,检验科要把结果给临床,还要经过置业公司的转换,才能发布这样就必须多一步,而我们也是直接连的检验科系统,也能第一时间看见结果,所以去检查科室,这样就对临床不公平了,所以发现问题,我们及时沟通,避免了更多科室,更多工作人员的抵触情绪了,
从此事件,得出教训是:新开展一项事情或者活动,最好前期能做好相关准备,要不真正开展可能会遇到一些实际问题,而这些问题可能会阻碍事情的进一步开展和执行,所以,应该先小范围或者预先实践一下,总结出现的问题,在真正开展的时候尽量避免此问题的再次发生,为我们的工作更好开展打下基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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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爱无限 + 3 + 4 实践出真知呀。可见“临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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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7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叶草老师得到的启发是我们所有院感人都应该重视的,考核、处罚都是手段而非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要把我们的理念、要求、措施等等灌输给每一位工作人员,并且让大家更新理念,执行要求,落实措施,那么采用温和的手段和他们成为朋友,我想大家会认可和接受我们的。这也就是所谓的以柔克刚的效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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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您说的非常对。有时候工作方法对工作结果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  发表于 2012-6-10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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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爱无限 + 2 + 4 好一个以柔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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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临床总是以为院感人没事找事,老是找他们麻烦!其实就职业防护来说是为了保护医务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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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读了du,很受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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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守望者06 发表于 2012-6-6 08:40
看了版主对此事件的描述后,我想阐述一下个人的观点:
    在此事件中,国际惯例及国家所制订的相关规范标 ...

同意你的观点:“主管院长可以直接对其不理(无任何意义);此邪风不可任其长,应将其消灭于萌芽之中。
”首先主管院长应该信任院感科,否则从小的来说会给院感科添乱,说大了是否有“同流合污”之嫌?其次,如果有问题就应该直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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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0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事情,也就是那么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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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5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总有一些人员很牛X,多交流沟通,同时取得主管院长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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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院感新人,看了老师们激烈的讨论和交流,受益匪浅,这些都是平时工作经验的积累,对我来说非常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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