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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石桥wshh1975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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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的文件初衷是好的,但在执行中,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医生用药那是别人能够管理的?只有医药代表才可以管理!当然我指的是部分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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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3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件已下载,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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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0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很重大\任务很艰巨!:r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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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已按照此规定执行,医生还是能够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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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楚楚 的帖子

总是辛苦自已,方便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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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甲硝唑的说明书上明确表示使用甲硝唑期间暂停哺乳,但附件上却写明妇产科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甲硝唑,请问版主该如何操作?谢谢!: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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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9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3月发的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又覆盖了去年的48号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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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0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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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位已制定好了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啊,哪出来晒一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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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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